標題:
認識澳門著作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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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1-5-23 11:04
標題:
認識澳門著作權制度
文化藝術對人類社會來說絕對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以澳門為例,最近一年一度的澳門藝術節亦正在舉行中,市民可欣賞到來自衆多外地和本地的藝術家的精湛演出。
而近年來本澳各界亦致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大力支持藝術創作事業。除了促進本地與外地藝術交流外,亦加強培養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加快建立文化創意產業基地。不過,創作人在創作自己作品的時候,當然亦要認識有關著作權的規定以獲得保障。而作為市民大衆亦應對著作權法有所認識,了解一下日常生活的行為與著作權的規定有否抵觸。
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受著作權法保護。舉例來說,某作家創作了一篇短篇愛情小說,又或某音樂人創作了一首流行音樂歌曲,以至大家用手機拍攝的短片或照片等,不論這些作品是否已經發表,亦不需經登記和註冊也會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法律規定,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賦予的保護是以其是否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作為先決條件,而不論該作品是否被發表、出版、使用或經營。
因此,任何屬於原創的作品,即作品是來自作者本人的創作成果,而不是純粹把他人創作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作品時,便屬受保護的作品。當中包括文學、新聞及科學性的文本、專題研討、講課、戲劇、樂曲、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繪畫、雕塑、陶瓷作品、攝影作品等。
著作人身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法律為保護人們的智力創作而賦予的權利,當中可以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
著作人身權是一項獨立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著作人身權不能被轉讓以及不可放棄。作者死亡後,原則上著作人身權由其繼受人行使。除非其作品被歸入公產範圍時,則由澳門特區負責對作品進行保護。
著作人身權具體包括有:保留作品不予發表的權利。即指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其作品。例如任何人均不得強迫他人公開其所創作的作品,如果侵犯該項權利,例如明知擁有出版權或發表權人的意願,但仍違背其意願出版或發表作品,便會觸犯“侵犯未發表之作品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一年。
此外亦包括作者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名譽或聲譽的行為,均可提出反對。因為按法律規定,未經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其作品。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作者有權使用及經營作品並因此而獲益。若果作者不移轉著作權給他人,而只是單純許可他人發表、出版或使用其作品,例如:音樂人許可唱片公司出版其歌曲時,這情況下許可便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且應載明發表、出版或使用作品的方式,以及有關時間、地點和報酬方面的條件。
另一方面,作者可把其作品的著作財產權部分移轉,但須以書面方式作出。若果把著作財產權全部移轉,則必須透過列明作品識別資料的經認證私文書作出。
衍生作品
對現有原創作品進行改動而成的作品,包括整理、配器、編成戲劇、拍成電影及翻譯等。對衍生作品的保護並不取決於對原作的保護,例如為某作家的小說進行翻譯並且出版,這翻譯作品亦會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該保護是獨立於原著的。
為他人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法中亦規定,對於因履行職務或勞動合同而為他人創作的作品,又或對於因受委託而創作的作品,均需按協議確定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例如某人在設計公司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因工作關係在該公司設計的作品,其著作權是歸創作人或歸設計公司所有呢?
這情況下,由於是基於履行職務或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若果雙方已有協議時,便應按協議的規定去履行。但若果他們之間並無任何協議,那麼法律便會推定由創作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不過,如果在有關作品中無指出創作人的姓名,又或在一般習慣上用作指出創作人姓名之處並無指出其姓名時,則推定由創作人創作作品的實體(即該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當然即使在這情況下創作人仍會享有作品的著作人身權,即仍有為確保作品的真實性,反對任何曲解其作品原意的行為等。
受保護作品的私人使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一些情況:例如學生借來同學購買的書本,然後把書本影印供學習使用,這種情況有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呢?原則上,這些受保護的作品可自由供私人使用,特別是專供複製作品之人自用而進行複製。若果學生影印書籍的目的只是自用,並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情況。
另一個情況是學校教師影印書籍中的某一章內容,並派發給全班學生用於教學輔助的用途時,只要是專為該學校的教學用途而進行,且無營利目的時,亦不屬違法的情況。
相反,如果有影印店把教科書影印數十份,放在店內供學生和家長購買時,由於影印的目的是為讓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並且以企業規模的形式進行複製時,便會構成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刑罰可判監禁。
無論身為創作人抑或市民大衆,認識著作權法的規定後,在創作和使用作品時,自然可獲得更好的保障以及避免觸犯有關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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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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