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輔助人
借錢、還錢,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債務人(俗稱“債仔”)不還款,債權人(俗稱“債主”)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序,追討債務。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就是被告,這是追討民事責任的情況。在刑事方面,一個人如果因為他人犯罪而遭受傷害,要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並不是原告,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的,是檢察院。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
一般而言,一個人的利益(人身或財產)因為他人的犯罪而受到侵害時,他就是“被害人”。例如在“侮辱罪”中,名譽受侵犯的人就是被害人;又或在“盜竊罪”中,失去財物的人就是被害人。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訴訟主體資格,不能參與訴訟,在庭上,他只是證人。但是,被害人始終是受害者,若想在該刑事訴訟程序中參與訴訟,又或想對不利的判決提出上訴時,可聲請成為“輔助人”,因為成為輔助人後,才擁有訴訟主體資格參與訴訟、享有訴訟上的權利。
此外,在澳門刑事法律制度中,按照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嚴重性,分為公罪、半公罪及私罪。案件屬“公罪”時,檢察院收到犯罪消息,可單獨提起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犯案人的刑事責任。在“半公罪”案件中,如被害人決定追究,檢察院才可提起訴訟程序。但是,當案件屬“私罪”時,檢察院就不能單獨提起訴訟程序,需要被害人成為輔助人提出追究後,方可提起訴訟程序,追究犯案人的刑事責任。
成為輔助人的資格
刑事訴訟法上的輔助人,是指輔助或協助刑事訴訟程序的人。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有規定那些人能夠聲請成為輔助人,例如年滿十六歲的被害人;無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例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其父母或監護人);在“公罪”、“半公罪”中享有告訴權的人;如被害人死亡,他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輔助人在訴訟程序中的權限
成為輔助人後,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參與刑事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權限,例如:一、參與偵查、並提供證據,及聲請採取必要措施。輔助人可參與由檢察院領導的偵查,提供證據。如輔助人認為有需要調查有利於案件的證據時,可向檢察院提出,再由檢察院領導刑事警察機關協助調查。當中,輔助人只可提出要求,不可以親自調查。所以,輔助人具有檢察院協助人的地位。
二、提出獨立於檢察院控訴的控訴。偵查結束後,檢察院會決定對案件提出控訴或歸檔。如果案件屬公罪、半公罪,檢察院提出控訴後,輔助人不同意其控訴內容,則輔助人可對案件提出獨立的控訴。但是,檢察院不提出控訴而將之歸檔,輔助人如有異議,只能提出預審——由預審法官核實檢察院的決定。
案件屬私罪時,即使檢察院不提出控訴,輔助人亦可提出獨立的控訴。
三、上訴權。不論是檢察院,或輔助人提出控訴後,案件會交由法院審判。如輔助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檢察院又沒有提出上訴,輔助人就可以提出上訴。
聲請成為輔助人及司法代理
聲請成為輔助人,須向法院辦事處遞交聲請書,而且在十日內繳付司法費。此外,為了保障輔助人在訴訟上的權益、更好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有效地協助檢察院參與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輔助人必須由律師代理。
由此可見,不論在公罪、半公罪或私罪的案件中,被害人欲在訴訟程序中參與訴訟,就要成為輔助人。輔助人是訴訟主體之一,可協助檢察院查明事實的真相、參與由檢察院所領導的偵查、可享有若干的訴訟權利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57條、第58條、第62條、第268條以及第49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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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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