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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擺放民主女神罰$2000官稱須先申請 支聯會指政府打壓 [打印本頁]

作者: 山道♂飄移    時間: 2011-6-30 06:49     標題: 擺放民主女神罰$2000官稱須先申請 支聯會指政府打壓

警方聯同食環署於去年「六四」21周年前夕,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強搶」支聯會擺放的新民主女神像及六四浮雕,該會常委李耀基被署方票控無牌展覽。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嘉欣昨裁決指,今次是展覽活動,合乎娛樂定義,被告或支聯會事前無申請牌照,不守法在先,判罪成罰款 2,000元。

支聯會決上訴到底


食環署人員當日抬走擺放時代廣場外的民主女神像。

李耀基(24歲)聞判後強調,當日是悼念六四活動,並非娛樂,認為言論自由受侵犯。他指裁判官暗示活動有政治立場,知道背後有沉重歷史意義,類似活動不應被條例「框死」,擔心令到使用公眾場所的定義太廣,若符合表演或展覽定義,就觸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強調上訴到底。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稱今次是首宗案例,批評食環署和警方刻意利用法例打壓市民表達意見權利,屬政治檢控。街頭集會冇理由納入娛樂範疇,當時冇想過申請娛樂牌,「如果每個(集會)都要申請,係好荒謬」。若這樣選擇打壓,「有時用有時唔用(此例檢控)」,令舉辦集會者無所適從。本案爭議在於法律觀點。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任何無牌人士不得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辯方認為「使用」二字定義太廣,令駐足觀賞行人、過路者,甚至站着等人者都犯法,是過份與不合理,限制言論及集會自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但裁判官認為辯方說法過份極端,單純以「使用」二字解釋不恰當,要考慮立法目的、背景及宗旨。根據法例的真正用意及精神去詮釋,不會出現途人犯法的荒謬情況。他又指,法例明顯針對舉辦者要在活動前先申請,是合理、相稱及必要。被告承認是負責人,有責任維持秩序及安全,若不受規管發生事故,93年元旦蘭桂坊事件就是慘痛的教訓。裁判官強調展覽合乎法例中的娛樂定義,但法庭不對今次展覽的性質分類,神像及浮雕是藝術品,至於背後有嚴肅歷史抑或娛樂用途,各人自有判斷。法庭政治中立,認為被告事前冇申請娛樂牌照,非有申請但被拒絕,不守法在先。若依法領牌,但遭行政部門不合理阻止,法庭會把守最後一關,故根據場地情況、人流、兩件展品體積及一旦發生意外的嚴重程度,判罰款 2,000元。案件編號: ESS43427/10


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右三)及常委李耀基(右二)等在庭外示威,指今次是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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