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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天眼錄像可作刑控證據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1-7-21 15:15     標題: 天眼錄像可作刑控證據


法案規定應遵個人資料保護法


口岸將安裝二百多部錄像監視攝影機

錄像監視系統可預防 犯罪及輔助刑事調查
    預防犯罪助刑調 口岸先裝二百部
    天眼錄像可作刑控證據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法律草案,梁慶庭表示,法律草案規定,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的目的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預防犯罪及輔 助刑事調查。該法律生效後,錄像所收集的影像及聲音可作為 證據資料。法案須交立法會討論,法律生效後首階段將在各出 入境口岸安裝二百多部錄像監視攝影機。
    應守法保障隱私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考慮到澳門未來將應對更多、更複雜的治安事件及更有效維護公共秩序,保安部隊和保安部門須配備精良技術設備,以增強行動技術的能力和合理安排人力資源,更有效預防及打擊犯罪,確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安居樂業,特區政府草擬了《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於公共地方使用錄像監視設備。
    梁慶庭表示,法案訂定使用錄像監視系統的目的,只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預防犯罪及輔助刑事調查。使用錄像監視系統須遵守合法性原則、專門性原則、適度原則和最少干預原則。法案訂定涉及處理及保護個人資料的事宜,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訂的制度,保障私人生活隱私權、尊重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及保障。
    禁收錄民居影聲
    法案禁止在屬保護隱私或進行宗教禮儀的區域,安裝不論是否具備錄音功能的錄像監視攝影機,即使有關區域位於公共地方亦然。同時禁止錄音,但對維護及保護處於高風險的人及財產實屬必要者除外。禁止收錄直接及即時侵犯個人隱私的影像及聲音,或收錄了私人談話。如錄像監視攝影機可能收錄到涉及居所內部、居住樓宇或其附屬部分的影像及聲音,則禁止使用。必須在設有錄像監視系統的地方的顯眼處張貼公告,以確保公衆知悉系統的使用及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
    梁慶庭表示,法案訂定負責處理錄像監視系統所收集的影像及聲音的實體,是指對攝錄區域具有實質管轄權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如影像及聲音被其他就相關事宜具實質職權的實體徵用,該實體須承擔處理有關影像及聲音的責任。按法案規定所收集資料的操作人員,基於其職務須履行保密義務,即使職務終止後亦然,否則對其提起刑事程序。
    查閱須履行保密
    法案規定其他查閱或接觸所收集的資料的人,即使屬偶然查閱或接觸,亦須履行保密義務,不得為本身或第三人利益而使用、評論、以任何方式傳播或公開所知悉的資料,否則會被刑事起訴。所有被攝錄的人均有權直接或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公共當局查閱及銷毀按法案規定收集的攝錄資料;但有關權利若可能對社會治安構成危險或影響第三人的權利及自由,或妨礙任何性質的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經說明理由後,可禁止行使該權利。
    法案交立會討論
    按法案規定所收集的影像及聲音,在刑事訴訟程序或輕微違反訴訟程序的各程序階段中,均構成證據資料。登記的資料保存期最長為六十日,如登記的資料構成證據資料,其保存期至有關程序結束為止,但須於程序結束後三十日內銷毀。
    安裝錄像監視系統,須獲得行政長官聽取《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公共當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後施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須於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內,使其負責的錄像監視系統符合法案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梁慶庭表示,法案須交立法會討論,通過後,首階段會在各出入境口岸共安裝二百多部錄像監視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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