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箴默權和嫌犯沒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 補充些少.

因應時代發展, 社會變遷, 法律上出現了一些與 "嫌犯沒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相勃的條文.  例如: 證監方面一些關係上市公司的敏感資料, 又例如反貪法律條文中涉及 "衣不稱身 (收入與官職不相稱)" 的情況.

前者, 被調查人有責任提供全面的資料.  而後者, 被調查人有責任提出收入來源的證明.  傳說, 在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初期, 有被調查人稱財富係妻子做妓女賺得; 亦聞說有人高價收購中獎彩票或馬票.

事實上, 定額罰款的制度, 亦在一定程度上, 與 "嫌犯沒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有不符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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