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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錄製

問:我在店舖購物時遇到店員態度惡劣,遂拿出手機準備拍下店員的行為,朋友勸阻我說這樣可能會惹上官非,請問我這樣做真的不合法嗎?
    答:很多人都對攝錄行為存有誤解,以為將隨手拍攝到的他人行為影片上載網絡不屬違法,但其實不然。在澳門,未經他人同意拍攝其影像,屬刑事違法行為。
    根據《刑法典》第191條第2款的規定,違反他人意思,而且在非屬法律容許情況下,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即使行為人係在其本身正當參與之事件中為之者,即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一經判罪,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此外,根據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12條第2款及《刑法典》第192條(b)項的規定,將拍攝到的影像上載到互聯網的行為構成“加重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可處最高兩年八個月徒刑或科最高320日罰金。
    故此,在澳門,未得對方同意而攝錄他人影像,或將其上載至互聯網均屬犯罪,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或PJMacao),以及訂閱本局官方YouTube頻道(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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