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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抉擇
近期有關香港著名藝人夫婦的離婚消息,成為坊間大衆的熱門話題。經歷各大媒體連續數月的報道後,上星期兩人最終向媒體發出“聯合聲明”宣佈離婚。除了因此成為香港某些報章的頭版新聞外,在中國內地以至海外均有相關的報道。無論有關兒子的照顧、財產的分配以至誰是誰非等問題,亦成為不少人茶餘飯後的話題。
誰是誰非始終只有當事人才清楚,旁人亦無從干涉。俗語有句說話是“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承諾,如有家庭糾紛,最好當然是夫妻雙方平心靜氣尋求解決方法。倘真的無法解決,最終可能亦要無奈地走到“最後一步”,雙方以離婚收場。世界各地均有對離婚的情況作出法律規定,澳門自然也不例外。
澳門法律中,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即“兩願離婚”及“訴訟離婚”。若果在夫妻雙方都同意下離婚,可以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但有一前提,就是結婚要超過一年以上才適用。如果雙方沒有未成年的子女,可以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否則就必須前往法院辦理。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妻子想離婚但丈夫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下,這時又應如何處理呢?
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當然不能辦理“兩願離婚”,這時便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了。進行訴訟離婚時,必須要有法律規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具有以下任一種情況:
(一)其中一方有過錯下違反夫妻間的義務(例如有婚外情或經常毆打對方),且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能繼續共同生活;
(二)事實分居連續兩年;
(三)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或
(四)夫妻一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有關嚴重性而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雖然說法律保障每個人有締結婚姻的自由,也保障每個人有離婚的權利。不過,婚姻始終是一生一世的承諾,適當的諒解和包容是必須的。離婚,應是最逼不得已的最後選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六二八、一六三○、一六三五、一六三七、一六三八及一六三九條。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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