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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電腦結良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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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電腦結良朋
人們常說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但是,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電腦已經取代狗的地位,成為人類最好的朋友,最近一項研究指出,有百分之六十七的人認為個人電腦才是人類最好的朋友。事實上,電腦不但是人類最好的朋友,而且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有了電腦和互聯網,人們即使足不出戶,亦能接收最新的資訊;完成很多生活瑣事(如購物或理財);享受各種影音、遊戲和娛樂;甚至能將商務、會談等工作轉移至方寸之間。有調查顯示,七成以上人們承認對電子產品產生依賴,其中尤以電腦佔絕大多數,一旦離開它們,就會覺得渾身不自在。
現時澳門使用網絡的普及程度達到世界前列。根據統計局上月底公佈的資料顯示,市民今年上半年使用互聯網的時間接近二點五億小時。然而,凡事總有兩面,使用電腦和互聯網也不例外。正因為網絡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所以也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為犯罪的工具。去年,在各類刑事案件的立案數目中,增長最快的就是電腦犯罪,包括不當獲取、使用、損害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電腦偽造和電腦詐騙等犯罪。
不當獲取電腦資料
每當提及黑客,人們很容易就會聯想到入侵電腦。黑客,最初是指熱心於電腦技術,水平高超的電腦專家,尤其是程式設計員。但現時多指利用電腦系統安全漏洞,對網絡進行攻擊破壞或竊取資料的人。事實上,黑客的確有過不少入侵電腦的“作案紀錄”,受害者包括政府網站、國際著名網絡搜尋公司、金融機構、電子郵箱等,無孔不入。
方便、快速處理大量的數據資料,是電腦的其中一項重要功能。即使需要千呎倉庫存放的資料,只要轉化成電腦數據,瞬間就能存取、查找得到所須資料,且便於攜帶、修改和複製。因此,如果有人要竊取電腦數據資料,同樣輕而易舉。為了打擊非法取用他人電腦數據資料,根據法律規定,未經電腦資料所有人許可,取得儲存於電腦、外置記憶體(如記憶棒)或其他電腦儲存載體的資料,可構成“不當獲取、使用或提供電腦數據資料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另外,如果不法獲取的資料涉及個人的私人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隱私,或與健康、宗教信仰等有關,例如黑客入侵載有病歷的資料庫,一經定罪,最高更可判監禁兩年。
電腦偽造
電腦和網絡的發展一日千里,因而帶動電子文件的使用亦愈來愈廣泛,尤其隨着智能手機及其他移動上網設備的普及,接收或處理電子文件就更加迅速,彈指之間,網上銀行交易、投資業務等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極為方便。雖然電子文件一般都設有防偽裝置(例如密碼保護),但同樣亦有機會被人偽造,正如傳統紙張文件亦會被人偽造一樣。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未經許可而製作或改製電子文件內的數據資料,使該等資料在視覺上與真實資料有相同的效果,企圖用作證明用途,就會觸犯“電腦偽造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
電腦詐騙
翻開報紙,偶然會看到關於詐騙的新聞,大家對於中奬黨、補藥黨、祈福黨等名詞一定不會陌生。最近有報道指,在本澳銷聲匿跡一段時間的祈福黨又再出現,據悉上月再有受害人被祈福黨騙徒騙去二十萬元,所以,大家千萬要提高警覺。類似的情況,騙徒企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從而施展詭計,使人對某些事實產生錯誤認知,因而受到欺騙並引致財物損失。按照《刑法典》規定,騙徒會觸犯詐騙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利用電腦和互聯網進行詐騙亦是常見的電腦犯罪方式,例如有人盜用他人在網上開設的銀行帳戶,企圖詐騙款項。根據《打擊電腦犯罪法》的規定,騙徒操控電腦,以輸入、更改或刪除電腦資料,又或操縱電腦硬件等方法,為牟取不法利益使他人財產有損失,就會觸犯“電腦詐騙罪”,最高同樣亦可判監禁三年。至於普通詐騙與電腦詐騙,最大的區別在於電腦詐騙必須是以操控電腦的手段進行。
公開及詆譭
或許有人認為,如果有人要利用電腦實施犯罪,他應該要是位精通電腦技術的人員,即使不是黑客,至少也應該是位電腦能手,才能“有本事”犯案。又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總覺得利用電腦做文書處理,上網搜查、上載或下載資料,在討論區留言,透過社交網站交友等,一般不會觸犯電腦犯罪,其實,我們不應有這種想法。因為在《打擊電腦犯罪法》規定的八種犯罪,例如上文提及的三種電腦犯罪,的而且確牽涉到電腦系統和電腦數據資料,與使用電腦技術不無關係。但是,我們千萬要留心,我們普遍使用的社交網、即時通訊、討論區、留言板,如果運用不當,也很有可能成為犯罪工具。例如,如果有人利用網絡散佈侵犯他人名譽的說話,又或者在留言板上指名道姓寫上侮辱他人的說話,簡單而言,就是在網上誹謗或侮辱他人。根據《刑法典》規定,這些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如報章或互聯網)作出的誹謗或侮辱行為,是會觸犯“公開及詆譭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
互聯網上設有數以萬計的討論區、留言板和社交網站,原意是讓人們可以在自由、無界限的網路空間,相互交流和互通訊息,縮短地域距離。然而,距離再近,科技再新,人與人之間永恆不變的卻是尊重。日常交往也好,網上交往也好,即使意見不同,也應互相尊重和包容,切勿因一時之氣而用言語傷害了對方。
不管人類最好的朋友是寵物還是電腦,其實都很值得我們愛護和珍惜。電腦既是我們的好朋友,又是我們依賴的好拍檔,那麼,我們該做的是,善用電腦的能力和影響力去幫助我們,而不應利用電腦作出傷害的事情,甚至是利用電腦作為犯罪工具。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電腦、互聯網亦然。
(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打擊電腦犯罪法》第五、十、十一條以及《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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