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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府工開考 - 澳門監獄
http://bo.io.gov.mo/bo/ii/2012/41/avisosoficiais_cn.asp#epm5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作出之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七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
1.2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為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准考要件: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要件,方可准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有行政、會計、財務、管理、經濟、人力資源管理等與行政及財政範疇相關之高等課程學歷的人士,均可投考。
3.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須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限期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報名;
中心的辦公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3.2 應提交的資料: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文件a)項及b)項可由公證員、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認證的情況,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3.2中的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範疇及職務內容:
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350點。
6. 甄選方法及評分制度:
6.1 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
6.1.1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不超過三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
6.1.2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6.1.3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上述職務之能力。
6.2 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6.3 每種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6.4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6.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7.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7.1.3 有關澳門監獄的法律︰
7.1.3.1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7.1.3.2 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7.1.3.3 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7.1.3.4 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
7.1.3.5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剥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7.1.3.6 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核准澳門獄警隊伍之紀律制度》;
7.1.3.7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7.1.3.8 第11/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基金制度》;
7.1.4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7.1.4.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1.4.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7.1.4.3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7.1.4.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7.1.4.5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7.1.4.6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7.1.5 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7.1.5.1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1.5.2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7.1.5.3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7.1.5.4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7.1.6 公積金制度︰
7.1.6.1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7.1.6.2 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7.1.7 經五月二十六日第49/84/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7.1.8 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
7.1.9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7.1.10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7.1.11 六月三日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7.1.12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7.1.13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7.1.14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7.1.15 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7.1.16 第1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
7.1.17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7.1.1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7.2 有關行政及財政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7.3 公文寫作及社會時事。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第7.1項所列的法律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8.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知識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仇惠珊
正選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鄧敏心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黃家媛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景安
二等高級技術員 Noel Alberto de Jesus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作出之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範疇)兩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
1.2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為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准考要件: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要件,方可准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有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自動化工程或相關專業之高等課程學歷的人士,均可投考。
3.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須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限期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報名;
中心的辦公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及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
3.2 應提交的資料: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文件a)項及b)項可由公證員、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認證的情況,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3.2中的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範疇及職務內容:
技術員(機電範疇)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350點。
6. 甄選方法及評分制度:
6.1 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
6.1.1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不超過三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
6.1.2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6.1.3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上述職務之能力。
6.2 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6.3 每種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6.4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6.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7.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7.1.3 有關澳門監獄的法律︰
7.1.3.1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7.1.3.2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剥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7.1.3.3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7.1.4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7.1.4.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1.4.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7.1.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1.6 公積金制度︰
7.1.6.1 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7.1.6.2 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7.1.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7.1.8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7.2 機電設備的設計、管理、工作原則及相關知識;以及編寫機電範疇的工程標書、承投規則、報告及公函;
7.3 公文寫作及社會時事。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第7.1項所列的法律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8.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知識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財政及財產處處長 鄧敏心
正選委員: 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郁旺(資產管理及保養小組職務主管)
一等高級技術員 范秀衛
候補委員: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家能
二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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