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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保利達再敗海一居業主焦慮

中院裁定不批准中止行政長官效力請求

    保利達再敗海一居業主焦慮

    繼年初保利達洋行向行政法院請求勒令特區政府延長海一居批給及利用期的申請被駁回後,日前中級法院又裁定不批准保利達洋行就行政長官效力中止的請求。海一居業主聯合會會長高銘博表示,保利達洋行形容此判決是“碎料”,並非“主菜”,但保利達連輸兩宗官司,業主焦慮萬分,擬周日遊行至中聯辦反映訴求。

    中級法院前日公佈,編號一七九卅二○一六卅A、聲請人保利達洋行向被聲請實體行政長官提出的效力中止的案件,裁定不批准請求。

    保利達稱判決碎料

    保利達洋行昨發出新聞稿澄清指,中級法院駁回的案件為公司早前向中級法院呈交的一項“預防及保全程序”聲請,具體聲請保全內容為“請求中止於二○一六年一月廿九日刊憲之行政長官於一月廿六日批示:宣告海一居所涉土地批給失效及有關土地及其上改善歸還特區政府之效力”。

    除上述“保全程序”聲請外,公司同時提交若干其他法律訴訟,包括向行政法院提出一項“主案訴訟”,以及向中級法院提出一項“平常上訴”,現時仍在法院審理當中。保利達強調“保全程序”是獨立於“主案訴訟”的程序,駁回保全程序的請求不會對前述“主案訴訟”及“平常上訴”審理造成任何影響。

    繼年初行政法院駁回保利達洋行申請保全程序、延長土地利用期六十個月的要求後,今次保利達於中級法院再輸一仗。高銘博表示,判決公佈後已向保利達了解,對方稱該官司祇是“碎料”,並非“主菜”,一日未完成最終判決都未“輸晒”。小業主透過合法渠道買樓,但政府收地,並將之定性為私人糾紛,要小業主打官司解決,小業主利益如何保障?現時保利達的官司接連敗訴,業主深感焦慮。

    業主擬於周日遊行

    既然政府知道土地即將到期,就不應該批准建築准照,發展商就不應該發展該項目。現時事件演變成司法訴訟,保利達的官司一日未完結,一日都可以拖延。希望政府提供贏、輸的應變預案,小業主會尊重做法。倘官司能決定補回發展商的建築期,這是最簡單、直接的解決方法。由於收回至今逾半年未有任何進展,小業主擬於周日發起遊行,向中聯辦反映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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