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4.22.見報 俗語說:人死不能復生。但是,在某些情況,一個人可能不是真的死亡,只是失縱了好一段日子,例如像早年的一齣外國電影《劫後餘生》,就有提及主角遇上空難,流落荒島,雖然主角幾經波折,最後終能重返文明世界,“復活”於眾人之前,但現實的人和事較之當年已面目全非。其實,如果一個人多年音訊全無,我們可否繼續視他仍然生存?還是已經死亡?因為一個人的法律狀況,例如婚姻狀況,又或是他留下的財產等,是不可能無了期地不確定下去,為此法律便有推定死亡的規定。 陳師奶:“李太!乜今餐又唔見你老公呀?” 李太(狀甚生氣的):“個衰佬周不時都唔喺屋企度食飯㗎,就當佢死鬼咗啦!” 如上所述,為了要解決一個人因為失縱多時而引致不確定的法律狀況(包括身份與財產狀況)的問題,法律有推定死亡的制度。但是,這並不如例中的李太,單憑一句說話就可以確指丈夫死亡(當然,李太可能只是因為丈夫經常不顧家,說一些悔氣說話而已),因為要推定一個失蹤已久的人死亡,失蹤人要符合若干法定條件,且利害關係人還須向法院聲請。 按照規定,失蹤人須音訊全無達七年或以上(例如於外地遇上天災,多年以來不知所蹤),利害關係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例如子女),以及對失蹤人的財產擁有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失蹤人死亡的人(例如受遺贈人),均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然而,須注意的是,若假設失蹤人在失蹤期間仍然生存,而他已年滿八十歲,那麼自失蹤人最後音訊全無之日起,只雖經過五年時間,有關人士也可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推定死亡。 李太(嘆氣地):“唉!都咁耐啦,睇怕佢真係走咗囉…” 陳師奶:“唔好禁愁喇,依家仲有班仔女陪住妳呀嗎 !” 經過了漫長時間的等待(七年或以上),最後終於要面對親人被宣告推定死亡的事實,雖然萬般不捨,但家人們也要默然接受,承認親人死亡。法律規定,一旦法院對失蹤人作出了推定死亡的宣告,便會產生與真正死亡相同的效果,例如家人們可以繼承死者的遺產等。 然而,推定死亡不會導致解除與配偶的婚姻關係,以及其他的親屬關係。不過,在生的配偶仍可以選擇與他人再婚,且不會被視為觸犯“重婚”罪的規定。此外,在生配偶的再婚對象亦可以選擇收養前配偶(失蹤人)與自己所生的子女,即與他們建立親子關係,共同建立新的家庭,以便更好地照顧他們,忘卻失去親生父親或母親的傷痛。 李生:“亞嬌!我嘅好老婆!我返咗黎嘞!” 黃太(亞嬌):“乜…乜你仲未…但係…我已經改嫁咗喇!” 失蹤人雖然被推定死亡,但不排除他(她)可能在世界上的某一角落仍然生存,有朝一日他可能會突然“復活”,現身於眾人面前。按照規定,如果失蹤人返回又或之後發現他的音訊,則先前有關他的財產之受益人便須按當時狀況,將財產物歸原主,其中包括已轉讓有關財產所得的價金或其他財產。 至於失蹤人能否與家人繼續維持原來關係,如果在生的配偶沒有再婚,當然不會存在有關問題;不過,如果在生配偶已經再婚,此時法律會把前一段婚姻視為於失蹤人被宣告推定死亡之日以離婚方式解除,即會保護在生配偶與再婚對象之間的婚姻關係。在子女方面,法律又規定,如果存有應予考慮的原因,則失蹤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維持先前的親子關係,並解銷現有的親子關係(即子女與非生父或生母的關係),但是,有關訴訟須於失蹤人返回後一年內提出。 難測無常世事 積極有序人生 最近世界各地不時有天災出現,導致家散人亡,一些至親也因為災難而音訊全無,不知所蹤。法律雖然有推定死亡的規定,對失蹤人返回也有一定保障,不過,即使失蹤人最後能夠回來,也可能已是事隔多年,人與物也落得個昨是今非的景象。所謂世事無常,大家都要珍惜眼前人,積極面對人生!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0至102條,以及第10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