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618 ─ 2011.06.15 見報 住屋問題向來都是人們最為關心的事情,古人有言“居者有其屋”,這亦是普羅大眾的心聲。傳說上古時代,有巢氏教人構木為巢,防禦野獸侵害,從此人類由穴居轉為巢居。大概那時起,人們已深深體會到棲身之所的重要性。然而,隨着社會的變遷,在寸金尺土的今天,要實現安居置業的夢想,人們確實須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樓價飆升無疑是影響住屋問題的因素之一,為了打擊樓宇炒賣,尤其是住宅單位的炒賣,引導房地產市場朝健康及可持續的方向發展。政府實行對出售居住用途的住宅單位徵收特別印花稅,以增加炒家的炒賣成本。《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於本年六月十四日起正式生效,針對在結算印花稅日起計一年內或兩年內出售住宅單位的賣家,必須依法繳納特別印花稅。 今次徵收特別印花稅針對的是,限於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包括已建成的住宅單位、興建中或正在規劃中的樓宇或單位(俗稱樓花)。法律生效後,市民買入該等單位,由結算印花稅之日起計,如果在一年內將有關單位出售,就須按照《印花稅規章》所定的可課稅金額(一般為單位的實際售價,但如果售價低於財政局的房屋記錄價值,則以較高者為科稅金額),繳納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不過,如果單位是在上述一年期滿之後的一年內出售,則特別印花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舉例陳生於今年七月一日買入一個單位並在當日結算印花稅,及後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將單位售出,假設售價為三百萬,那麼,由於該單位是在一年內售出,所以陳生須繳交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即六十萬的特別印花稅。相反,如果陳生是在二零一二年八月出售該單位,則須繳納百分之十的特別印花稅,即三十萬的特別印花稅。 正如前文提到,負責繳交特別印花稅的是出售物業的一方,不過,買家亦須留意,因為當政府無法向賣家徵收全部或部分特別印花稅稅款,在法定情況下,買家須要承擔賣家未繳付的特別印花稅稅款。所以,賣家有義務向買家提供涉及移轉住宅物業的印花稅繳納憑單(M/2),買家可由此憑單上的結算日期得知是否存在兩年內的移轉。然而,買家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亦可要求賣家出示繳稅憑單,或在徵得賣方同意下,向財政局申請有關賣家是否須繳納特別印花稅的聲明書。 總括而言,賣方須交特別印花稅,但買方亦應促使賣方履行有關稅務,以保障個人權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6/2011號法律第1、3及第7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