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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置或遺棄罪”的刑事責任

棄置或遺棄罪”的刑事責任

    近日警方偵破一宗垃圾桶棄嬰案,並拘捕一名菲律賓女子。該名女子疑於本月十六日凌晨在僱主朋友租住的單位內誕下嬰兒,其後把嬰兒遺棄在單位樓層垃圾桶內,其行為涉嫌觸犯“棄置或遺棄罪”。

    根據《刑法典》規定,“棄置或遺棄罪”屬於侵犯人身罪的一種。法律規定了兩種因棄置或遺棄被害人致使他有生命危險而須定出處罰的情況,第一種是將他人棄置於某處,使被害人陷於獨力不能自救的狀況;第二種是針對一些有義務保護、看管或扶助被害人的人士,遺棄因年齡、身體缺陷或疾病以致不能自救的被害人。作出以上任一行為,按照《刑法典》規定可判監禁一至五年。

    另一方面,如果遺棄是由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作出,那麼,法律規定對遺棄者會加重處罰,即可判監禁二至五年。由此可見,並非只有父母遺棄幼兒可涉犯罪,假如子女遺棄年邁的雙親,除了會受到道德譴責外,亦可涉及犯罪。

    更嚴重的情況是,假如被害人因被遺棄而導致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此情況下遺棄者可判監禁二至八年;如被害人因此而死亡,遺棄者更可判監禁五至十五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35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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