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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留言尊重他人
電腦和互聯網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大家帶來不少方便和好處。有時候,我們會把一些開心的事,透過文字描述,又或上載照片和短片,與網友分享。不過,如果有人在網上刻意散播謠言或辱罵他人,由於互聯網的傳播速度異常快捷,短時間便可傳播給各地數以萬計的人,對他人亦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居民進行侮辱和誹謗。因此,雖說每個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把自己心裡所想的意思透過一定的形式(例如透過互聯網)表達。但是,批評他人時超越了應守的界線,亦可能因侵害他人名譽而須負上刑事責任。
對於散播謠言的行為,根據《刑法典》規定,當有人以言論或圖像等方式把不實事情散播,從而損害他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其觀感,可構成“誹謗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另一方面,對於用說話辱罵他人的行為,《刑法典》亦有規定“侮辱罪”,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判監禁三個月,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假如以上行為不是發生在“現實世界”,而是在“虛擬世界”的互聯網中出現,根據《刑法典》的“公開及詆毀罪”規定,任何人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互聯網、報章、雜誌等),作出誹謗或侮辱的行為,例如:在社交網站上散播謠言詆毀他人,又或用粗言穢語辱罵他人,均可構成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兩年,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互聯網上的社交網站、討論區和留言版等,原意是提供寶貴的空間讓大衆各自互通訊息和交流意見。相信在互聯網上,沒有人希望被誹謗和被侮辱,那麼,大家在留言時也應該“將心比己,尊重他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三十條,《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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