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公衆場合露械的後果

公衆場合露械的後果

    一名年約三十歲的男子日前涉嫌在二龍喉公園露出下體被捕。據消息報道,兩名女子帶同子女在公園的兒童遊樂區玩耍期間,看見有人多次露出下體,於是報警求助,涉案人被警方帶走調查,有關案件亦被移送到檢察院偵訊。
    公然“露械”可構成犯罪
    道德上,“露械”的行為明顯有傷風化,更損害社會秩序及良好風氣;在法律上,不同國家亦對這類使人感到害羞的行為訂定罪名,例如《德國刑法典》規定的“露陰行為罪”、《瑞士刑法典》的“露陰罪”和《日本刑法典》的“公然猥褻罪”,行為人均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澳門,根據《刑法典》規定,故意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例如公然暴露性器官,令他人感到不安,會構成“暴露行為罪”,最高可以被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暴露行為不僅單指“露械”
    除暴露性器官外,性方面的暴露行為還包括性交和肛交等暴露行為。換句話說,故意在他人面前性交或肛交,令他人感到不安,同樣可構成“暴露行為罪”。
    “露械”須對他人構成騷擾
    或許會有疑問,在公衆浴池洗澡,會否因為“露械”而觸犯“暴露行為罪”?答案是不會的。因為“暴露行為罪”的其中一個重要要件,是要對他人造成不安,即對他人構成騷擾,如果暴露行為在他人面前實施,但沒有騷擾到他人時,便不構成該罪。例如,在公衆浴池洗澡,由於進入者皆裸體,既然人人如此,就不會發生相互騷擾的問題。又例如,畫院的人體模特兒在畫院的師生面前暴露性器官,這是基於藝術需要,故不存在對畫院師生的騷擾問題,也不會構成“暴露行為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法務局供稿)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