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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消息】酒店旅遊巴司機屢次醉駕,在判處緩刑的兩個月內再醉酒駕駛,被判處入獄四個月,禁止駕駛一年六個月。他不服上訴中級法院遭駁回,終須為其過失身陷囹圄。
案情顯示,今年七月十九日近凌晨時分,治安警員在何賢紳士大馬路近心臟基金會查車時,截查一輛由被告駕駛的重型摩托車,經呼氣酒精測試,發現其血液含酒精量為每升一點九克(法定標準每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一點二克不准駕駛)。
被告曾於今年五月因醉駕罪,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禁止駕駛一年。今次再犯醉駕,被判即時入獄四個月,禁止駕駛一年六個月。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新道路交通法開始對醉酒駕駛刑事化,除因越來越多的醉駕事件,讓社會要求刑事化的呼聲漸增外,主要考慮像強制司機戴安全帶一樣,旨在增強駕駛員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上訴人身為職業司機,還必須考慮旅客的安全(雖然這次非因駕駛旅遊巴),因此對於此類犯罪者的懲罰要求應更高。上訴人所主張的包括作為職業司機等的生活條件的理由,不能作為對他有利的辯解,相反是不利因素。
從設立醉駕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以及從職業司機的因素來看,法律所追求的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刑罰目的要求,以及對罪犯的特別預防要求更高。上訴人緩刑兩個月內再次犯罪,很明顯原來的判刑阻嚇力已失效,非以實際徒刑難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誠然,實際徒刑的執行將令上訴人與家人分開,也令其家人暫時失去經濟主要支柱,但是,上訴人應該為自己所犯及為家人帶來的痛苦承擔責任,而不是要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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