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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偷拍與前女友的性愛過程,令女方飽受精神困擾,最終女方上訴中院令其淪為階下囚。他不服中院改判取消其緩刑,力指受害人的輔助人對原審庭的量刑和緩刑判決不具上訴正當性和上訴利益,判決帶有無效情況,向中院提出無效爭辯。中院指輔助人才是嫌犯所犯罪行的直接受害人,既然輔助人認為原審庭對嫌犯的判決過輕,當然對其不利,具上訴正當性和上訴利益,裁定嫌犯的理由不成立,須服刑一年。
案情顯示,卅九歲的朱姓嫌犯一○年三月開始與女事主交往,關係直至一一年二月,分手收場,但雙方仍見面和發生性行為。同年五月廿九日,二人尋歡期間,朱預先開啟房間內手提電腦的攝像鏡頭,拍下二人性愛過程,期間被事主發現,即要求刪除片段,朱假裝答應,但並沒刪除。其後兩次性行為中,朱改用手提電話偷拍。經司警鑑定,朱的記憶卡內有三個已刪除的性愛視頻。
初級法院去年判處朱三項不法攝錄罪,入獄一年,緩刑兩年,條件是在判決確定後的三個月內向輔助人支付十萬元賠償。
嫌犯和輔助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院透過今年七月卅一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被告的上訴敗訴,輔助人提出的上訴部分勝訴,廢止了初院的緩刑決定。中院法官並批示命令向嫌犯發出服刑的拘留命令狀,嫌犯不久被押送到監獄。八月七日,其向中院的判決提出無效爭辯,並向終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請求宣告對其進行的拘禁屬違法,後者於十一日命令將其釋放,在待中院判決期間,禁止離境。
嫌犯今次引用了終院在兩宗案件中的司法見解,“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不能針對刑罰的選擇和量刑提出上訴,除非能夠顯示在具體個案中他有提出相關質疑的切身利益”。中院指由於該兩案不是為統一司法見解而提起的非常上訴,因此對此案不具強制約束力,中院合議庭仍得根據本身所持的法律觀點判案。《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b項已規定嫌犯及輔助人“就對其不利之裁判”具有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中院表示,此案的輔助人才是嫌犯所犯罪行的直接受害人,其是“具有法律藉着訂定罪狀特別擬保護之利益之人”。事實上,在法治社會裡,人們不能以“私刑”解決糾紛,因此作為受害人的輔助人當然須透過法院的“公刑”來還其本人公道。如輔助人認為原審法庭對犯罪人所科處的刑罰對其受害情況並不公道,原審的“公刑”判決自然便直接影響了輔助人本人的利益,因此輔助人自然得依法對原審庭所科處的“公刑”提出上訴以維護其切身利益,即使檢察院並無就該“公刑”提出上訴亦然。
換言之,上訴庭有關因應輔助人提出的請求而改判嫌犯須立即服刑的上訴判決,並無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所指的無效情況。中院裁定嫌犯提出的爭辯理由完全不成立,他須再次入獄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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