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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酒後踩單車的男子姓張(49歲,本澳居民,報稱地盤工人),這宗極為鮮見的酒後騎單車事件,要從本周二凌晨說起。
事緣當日凌晨零時,警員於白朗古將軍馬路附近設置路障進行查車行動,期間發現張男騎單車途經上址,但未有按法例規定,於單車前安裝照明系統,於是示意他將單車停泊在路邊。
惟警員上前打算進行截查張男時,發現他腳步不穩且滿身酒氣,於是對他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發現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標1.32克/升,遂控以醉酒駕駛。經法院審理,獲判三個月徒刑,以罰金4,500元(澳門幣,下同)代替,禁止駕駛一年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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