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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政府為與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而推出的“二○一四年度現金分享計劃”已透過第11 / 2014號行政法規公佈,並於五月廿七日生效。計劃於今年七月正式實施,分別向特區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派發九千澳門元及五千四百澳門元。
一、受惠對象:1.所有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居民均可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2.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滿五歲,屬第8 / 2002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非強制性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情況者,祇要領取上項所指身份證明文件,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3.現居於澳門特區境外並持有可續期澳門居民身份證人士,祇要證明因長期臥床、全身或半身癱瘓而未能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倘已遞交該等文件且去年亦領取了現金分享款項的居民,社工局獲授權可豁免該等人士再遞交有關證明,並根據受惠人去年遞交相關文件分析,經斷定毋須遞交新證據後,受惠人可領取本年度現金分享款項。4.凡符合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區居民倘因死亡而未能領取現金分享款項者,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條規定,在清算及分割遺產前由負責管理的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申請領取。
二、發放方式:1.銀行轉帳發放:透過銀行轉帳方式向以下人士發放款項:領取社會工作局援助金人士及領取敬老金人士;領取直接津貼的教職人員及領取助學金的專上學生;領取退休及撫卹金人士;公共行政部門人員。
2.郵寄劃線支票:其餘合資格的澳門特區居民,則通過郵寄方式寄送劃線支票,其中年滿十八歲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頭為受益人姓名;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頭則會列示如下:受益人姓名、父親姓名及母親姓名(支票可存入受益人、受益人父親或母親的帳戶)。劃線支票以平郵方式寄出,使受益人以簡單的方法收到支票。由於支票為劃線支票,祇可將支票存入抬頭人的帳戶,因此即使其他人取得支票,亦無法兌現。
3.特殊情況:上述第一點第3項所指人士、未獲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其他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和剝奪自由措施或接受刑罰的人士,將由社會工作局處理。
三、發放時間安排:七月二至四日以銀行轉帳發放予領取敬老金和殘津的人士、領取津貼的教職人員和專上學生、退休及撫卹金人士、公共行政部門人員;由七月七日至九月十二日分十個星期,先長後幼按出生年份郵寄支票予合資格的居民。
四、更新地址作郵寄支票用:身份證明局資料庫中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地址是換領特區居民身份證時申報的地址,為確保居民能及時收到郵寄支票,住址已變更的居民可通過以下方式更新地址:1.透過身份證明局網頁(www.dsi.gov.mo),輸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母親姓名(居民身份證上沒有登載父母姓名),經核實資料後申請更改地址;2.直接將更改地址的聲明送交身份證明局。
五、設立“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為配合本計劃,設立發放輔助中心,設有接待人員及電話查詢熱線處理及解答公衆關於現金分享計劃的疑問,以及協助解決相關問題。該中心於七月二日全面投入運作,地點設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辦公時間:逢星期一至五(公衆假期除外)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中午照常運作,熱線電話:2822-5000及傳真:2822-3000。
政府現金分享計劃網頁:www.planocp.gov.mo亦提供最新的發放資訊。市民可透過網頁的查詢系統,經輸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母親姓名等核實資料後,即可獲知相應款項的發放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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