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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遺棄動物非刑事惹爭議

遺棄動物非刑事惹爭議





愛護動物人士多年的訴求 終獲回應(資料圖片)


平均每個工作日,均有一隻貓狗被放棄送往狗房。

    無心飼養掟狗房    行政處罰難阻嚇

    遺棄動物非刑事惹爭議

    【本報消息】動物法,終於立!一拖七年的《動物保護法》草案昨終由行政會公佈,草案主要有“五禁”保護動物,嚴重虐畜列刑事,最高可囚三年、罰款十萬元,人人讚好,但仍留下尾巴,將面對質疑聲音。如有愛護動物人士擔心,不當遺棄動物祇屬行政違法,或令無視法紀者自感“有錢大晒”、知法犯法,為收容動物單位帶來壓力。另地盤等的狗隻必須絕育,執法困難重重。同時獸醫認證及相關診所監察等制度仍為空白,增加了保護動物的困難,或成相關團體下一爭取目標。

    刑事與否立會論
    保護動物社會早有共識,“動保法”拖延日久,主因虐畜應否列刑事惹爭議。政府一直視刑事為禁忌,突然“轉軚”將虐畜列刑事雖博得相關團體的掌聲,但遺棄動物祇屬行政違法的理據何在?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解釋,違法嚴重虐待、宰殺動物者可處刑罰乃是吸納民意,以及參考其他地區法律後的決定。雖遺棄動物在部分地區亦屬刑事罪行,但考慮到澳門的社情民意後並沒有此建議。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表示,政府有收集、考慮外界聲音,但難滿足每個意見。遺棄動物是否刑事化要有社會共識,草案進立法會後尚可討論。
    平均日收一貓狗
    愛護動物人士擔心遺棄動物不列刑事有漏洞,緣於“動保法”規定,飼主雖不得隨意遺棄寵物,但祇要將動物送往狗房或民署許可的動物收容中心作收容處理即可,即未能杜絕任意遺棄、或縱容沒有“停一停,諗一諗”的不負責任飼主繼續亂買動物,減弱責任意識,令更多動物受害。統計資料顯示,今年一至五月間,共有一百○七隻貓狗被放棄送往狗房,即平均每個工作日均會收到一隻,若法案生效,或會對狗房的空間造成壓力。吳秀虹稱,狗房會人道處理動物,亦會盡量為適合的寵物尋找新主人。在空間壓力方面,她指狗房現時已有規劃,將維修及保養,以改善環境,外界毋須擔心。
    地盤狗執法成疑
    昨亦有傳媒問及草案能否保護跑狗場的退役狗隻,吳秀虹稱在草擬法案過程中已與相關實體溝通,現時該單位推出了退役狗隻領養計劃,亦有成功領養個案,但並無提供相關數據。
    除一般飼主遺棄動物外,地盤等地是流浪貓狗的重災區,故草案規定,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要領牌及絕育,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但澳門地盤衆多,當局是否有足夠人力執法,值得關注。
    獸醫無認證兒戲
    獸醫在保護動物方面擔當了重要角色,草案規定飼主必須為動物提供必要的醫療、提供防止傳染病的必要措施,澳門卻沒有獸醫認證或相關監管制度,是法律能否有效執行的漏洞之一。吳秀虹坦言獸醫問題涉及自由職業,並非“動保法”範疇。動物保護團體認為,澳門現時對獸醫資格或相關診所開業沒有專門的認證和規定,開設動物診所祇需向財政局作商業登記,許多人“自命獸醫”,使接受治療的動物欠缺保障。過往亦有飼主懷疑獸醫失職情況,痛失愛寵卻申訴無門,亦無法可依,相關制度的建設勢必成愛護動物人士下一個急切跟進事項。

動物保護法設五大禁

    【本報消息】《動物保護法》草案主要有“五禁”以保護動物,虐待、違法宰殺動物者,最高可被處以三年監禁,罰款十萬元。但不需全民“食齋”,草案建議,若宰殺為肉用或科學應用目的則除外,但不包括貓狗。期盼已久的愛貓狗一族得償所願。

    從此貓狗不得食用

    民署○七年以《擁有動物法》之名諮詢公衆,及後送交法務局便無回音,期間又曾易名為《擁有動物及動物福利法》、《保護動物法》等。一等七年,一波三折,日前民署突然約見愛護動物組織介紹法案,更稱虐待動物將列刑責,令相關團體甚為鼓舞。行政會日前完成《動物保護法》草案討論,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由發言人梁慶庭介紹。

    草案在保護動物方面主要有五禁,一、禁止虐待動物,不得使其承受不必要痛苦;二、禁止飼主遺棄寵物,但將動物送往市政狗房或民署許可的動物收容中心處理除外;三、禁止舉辦、宣傳或驅使動物搏鬥;四、禁止展示或售賣未滿三個月齡的貓、狗;五、禁止以不當目的宰殺或售賣動物。不過當中有例外情況(詳見附表),如若為肉用或科學應用等目的宰殺動物除外,但不包括貓狗;若宰殺旨在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基於保護公共安全等亦得到豁免。法案亦規定了飼主責任,應為寵物提供適當的生存條件,確保不會擾亂周邊環境安寧。

    最高囚三年罰十萬

    當局一直不願在法案中加入刑事罰則,認為罰款已具阻嚇作用,法案對嚴重施虐者處以刑責,可謂一大突破。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二千至十萬元,此為草案最大亮點。

    在執法方面,警方將負責刑事罪行的執法工作,民署則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對於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規定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草案亦禁止捕捉野生動物,未得民署預先許可,不得飼養野生動物或在商業、康樂活動使用動物。

    地盤養狗納牌絕育

    草案同時規定,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要納牌及絕育,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犬隻、馬匹及競賽動物准照由民署發出,須由十八歲及具備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請資格。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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