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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宏益電召的士合約期即時屆滿,因應社會發展對的士服務的需求,二○一一年,交通事務局與宏益就的士特別准照續約展開磋商,要求改善相關服務,但雙方未達共識。為免服務突然中止,當局決定與宏益續期十八個月,同時繼續就服務改善協商。其後,宏益就此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以釐清續約的相關問題。
在前年的磋商過程中,交通事務局向宏益提出,需要提升其特別服務的水準的要求,如預約的士服務、無障礙的士服務以及為指定候車地點(舊區)提供的士服務等,期望能彰顯特別的士(俗稱“黃的”)具有特別服務的功能,提升特別的士服務的素質。
然而,由於續期的磋商過程中,交通事務局與宏益在法律理解、立場及意見存在分歧,導致雙方未能達到滿意的共識。基於此,對於宏益提出延續一百個的士特別准照十年的申請,特區政府考慮到社會對特別的士服務的訴求,決定延續准照十八個月(至二○一三年二月六日),並在此期間繼續與宏益協商,緩解雙方的意見分歧及訂定更優的經營條件。
其後,宏益就此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以釐清續約的相關問題。是次宏益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的理由為:宏益認為只要該公司提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則可自動續期十年;宏益亦認為除非其有相反意願,否則,行政當局無權修改條件或取消相關的士准照,以及有關提供無障礙的士及在舊區設立黃的的士站,違反法例及批給合同的規定。經審議,中級法院裁定宏益提起之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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