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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早已出台,但央積金制度仍未構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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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案差距大 利僱員抑僱主?
權益歸屬與對沖難揀
【本報消息】香港實施多年的強積金近年被社會要求撤銷對沖機制,本澳《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文本設權益歸屬比例及對沖兩種選擇,一種是離職僱員可根據供款年期,按比例取得僱主供款的全部或部分累計款項;一種當僱主不以合理理由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時,允許僱主供款的累計款項可用作支付解僱賠償。兩種方案截然不同,勢成勞資爭拗點。
平衡僱主僱員權益
諮詢文本指出,為平衡僱主及僱員權益、增加僱員的退休保障,央積金制度建議設立權益歸屬比例,或設立僱主供款部分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兩個方案,二擇其一。
方案一權益歸屬比例是指,僱員可根據供款年期,按比例取得僱主供款的全部或部分累計款項。當僱主及僱員的勞動關係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其共同供款計劃同時終止,僱員供款的累計款項全歸僱員擁有,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則必須按權益歸屬比例計算成僱員應得的權益,如未滿三年者,僱員可獲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為○,三年或以上至未滿四年者,可獲三成,往後逐年增加一成,十年或以上即可取得百分百。
權益歸屬易留員工
方案二僱主供款部分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即當僱主及僱員的勞動關係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僱員供款的累計款項全歸僱員擁有,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也全屬僱員。但當僱主不以合理理由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時,僱主須向僱員支付一筆按僱員工作年資計算的解僱賠償。方案二允許僱主供款部分的累計款項可用作支付解僱賠償的金額,有關可作抵扣的僱主供款部分須每年按百分之五遞減,直至供款年期滿二十年為止。即僱主供款年期滿二十年後,僱主不能再以其供款部分作為解僱賠償的抵扣。另外,若僱主供款的可抵扣部分不足以支付賠償,僱主須支付差額。
兩種方案差天共地。表面上,權益歸屬比例有利於僱員,對沖有利於僱主,會否擔心諮詢時勞資意見南轅北轍?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認為,勞資會有不同考慮,目前就業市場有百分之七十二的僱員曾經在過去十年內轉換僱主,相信選擇權益歸屬可更易留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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