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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明涉貪案周五判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經過逾半年的庭審,終審法院定於本周五下午三時宣判。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檢察長等刑事罪須直接由終院審判,被控一千五百三十六項指控的何超明,不論是有罪或無罪判決,都會是“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為維護法庭秩序,終院屆時將對外換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所有旁聽人士(包括市民及記者)必須通過安檢,並禁帶違禁品、攝錄器材、手機及智能用品等,開庭前十分鐘按序入座。
千五控罪審逾半年
六十一歲的何超明於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港澳碼頭離境赴港時被截,再由廉署人員帶返總部調查,懷疑其利用職權之便,指示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和顧問陳家輝(兩人為另案被告),十年間“裡應外合”把二千多項檢察院的工程及服務直接判給親屬及懷疑同伙開設的十間“空殼公司”,再外判給其他公司實際提供服務,從中“過河濕腳”,何超明隨即被送往路環監獄羈押至今。
案件去年十二月九日在終審法院開審,經過逾半年聆訊,期間何超明的代表律師一度更換,控辯方傳召約一百名證人。何超明由首堂振振有詞否認控罪,直到結案陳詞憶述自己的家庭、司法官生涯時,滿臉通紅,幾度脫下眼鏡拭淚。
在審訊時,何超明提出“五個沒有”,即與涉案公司人員、入單人員沒有利害關係;沒有指定商戶;沒有操控犯罪集團;沒有詐騙分享利益;沒有向公司或當中收取一分一毫。控方代表、助理檢察長陳子勁在結案陳詞時,以“三不”回應,直斥何超明由始至終“不坦白、不合作、不悔罪”,指出何超明曾經作為司法界之首,卻帶頭犯罪,影響特區及司法界形象,應予重判。
何超明是繼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後,第二個涉嫌貪污瀆職受審的特區主要官員。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如審理由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中級法院法官及助理檢察長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案件,會由終審法院負責第一審級審理。換言之,被控一千五百三十六項指控的何超明,不論是有罪或無罪判決,都會是“一審終審,不得上訴”。另外,涉何超明親友和前下屬刑事案,今於初級法院繼續結案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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