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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社屋計租養老金視作收入


    【本報消息】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只有年滿六十五歲長者申請社屋,養老金才不計算為家庭月度總收入。但計算社屋每月租金時,養老金仍被視為每月收入。
    兩屋申請差別對待
    議員陳明金去年十一月初書面質詢當局,社保基金發放的養老金是否計算為家團收入,質疑政府對經屋和社屋申請有差別對待,更甚者或違反六十歲長者可提前申領養老金的法律精神。
    郭惠嫻解釋,現“社屋法”規定,法定的社會福利或保障制度所發放的款項為收入,“社保制度”又無指定養老金不被視為收入,所以房屋局將養老金及其他社保給付都計算入輪候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然而,為保障長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政府透過特首批示,放寬了社屋申請條件,規定年滿六十五歲長者的養老金不計算為每月總收入,但在計算每月租金時仍視養老金為收入。此意味着未滿六十五歲長者申請社屋時,養老金將視為每月總收入的一部分。經屋申請方面,“經屋法”規定養老金及其他社保給付都得計算為家團每月收入,年滿六十五歲長者亦然。
    合理分配公共資源
    郭惠嫻強調,公共資源合理分配是特區政府施政考量重點,基於公屋資源有限,養老金不計算為每月收入的放寬措施,只限於年滿六十五歲的社屋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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