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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陳達夫數五罪狀

陳達夫數五罪狀





案件牽涉跨工區污水廠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合同的批給。

    四污水處理項目批給賄款存歐戶

    陳達夫數五罪狀

    【本報消息】就涉案的四個污水處理項目的批給,助理檢察長陳達夫昨逐一細數五名被告的罪狀,指出雖然涉案公司之間有否簽署合作合同無從稽考,但重要的是有賄款存入由歐文龍實際操控的戶口,有關款項亦與歐的四張手寫文件內容不謀而合,綜合電郵內容、會面紀錄等,建議判處全部被告罪名成立。
    人證物證收賄款
    陳昨先解釋各項法律先決及證據合法性問題,就前司長官邸扣押證物無效的問題上,陳指廉署到歐前官邸搜證時,歐並不在場,但按法律規定,此情況下可將命令搜查的批示副本交予一名血親、鄰居、門衛或其他代替人,在權衡搜索人權利及偵查效率下,不存在證據無效的情況;就匿名文件四張手寫文件本身為犯罪元素,透過手冊及手寫文件記載的犯罪行為細節足以引證,證明力應由法官自由評價;而廉署有權調查涉案所衍生的犯罪,終院一直接納這些證據,無必要針對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實踐背道而馳。人證物證均顯示歐文龍在港成立多家BVI公司,並透過授權實際操控銀行戶口收受賄款。
    就四項污水處理項目,針對Luc A. Vriens、陳應麟、許建平、方鎮猷及林偉被控的罪行,陳詳細剖析有匯款流程及財務安排,與被扣押的手寫文件內容不謀而合,當中一封電郵內容則洩露涉案聯營公司本來不是競標的勝出者,只是找到方法說服客人(林偉)。林偉雖持有“Waterleau Macau Limitada”的兩成股份,但透過人證等證明其只為巧立名目長期替歐文龍收受各項利益。
    暗示屬意競投者
    關鍵證人前建設辦副主任潘寶玲雖然庭上稍有失言,陳承認證人證言淡化,但其曾作聲明指歐文龍曾暗示屬意競投者,故給予涉案聯營公司較高分數;定期委任的制度令下屬要言聽計從,方能保住職位。雖然涉案部分款項因歐文龍被拘捕而無法支付,但承諾已構成既遂方式。建議判處上述被告罪名成立。
    最後,關於被告陳明瑛,從歐母家搜出的一幅關係圖中發現,陳明瑛與歐文龍為關係圖中的最高級,多份公司開立的文件中均有陳明瑛的簽名。歐文龍大費周章開立BVI公司,對幫助歐收受賄款一事,陳明瑛不可能不知情,兩項被控的清洗黑錢罪名理應罪成。
    針對各被告被控的罪行,陳達夫認為不存在連續性犯罪關係,被告多次獨立決意實現一個又一個犯罪,不存在部外誘因,不能以連續犯方式處罰,從而給予量刑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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