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人身意外保障 「未癱無得賠」

(明報)2011年4月4日 星期一 05:05

【明報專訊】根據美亞保險公司的單次旅遊保險計劃資料,針對「人身意外」保障的範圍訂明,若受保人在乘搭交通工具時遭遇意外,而出現「嚴重燒傷、永久完全傷殘或身故」,最高賠償額為港幣120萬元,但所謂的「永久完全傷殘」(Permanent Total Disablement),保險界定義為「未到癱都無得賠」。

需判傷100%完全傷殘

立法會    保險界議員陳健波就易小玲、陳國柱意外受傷未獲賠償事件,與涉案的保險公司美亞(Chartis)跟進了解。

他不諱言,相關旅遊保險就「永久完全傷殘」的保障定義狹窄,「要雙眼失明、失聰,甚至坦白地說,要癱瘓才符合,而且要判傷100%完全傷殘,才有得賠,只有80%傷殘也不能賠」。

不過,骨科專科醫生潘德鄰稱,除了雙目失明、雙足膝頭以上截肢、雙手手腕截肢是公認的永久完全傷殘,傷者若只是喪失手指,但其工作一向要靈巧手技,其傷殘程度也會獲加權,此外,若一向工作需靠樣貌但意外令其毁容,或意外令其精神受困等,也會計入傷殘。

倘未和解 法官判決

即使四肢健全,但意外令其傷患處極感痛楚,也屬一定程度上的傷殘,當不同身體部分的傷殘程度加起來,即使一個人仍能走動、說話,也有可能被判定為永久傷殘。潘德鄰說,一般而言,若事主與保障公司在判傷賠償上有爭拗,通常雙方會各自找律師,各自邀請醫生一齊就傷者判傷,撰寫報告,若仍未能達和解,則要上法庭由法官判決。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