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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聞] 溫州瑞安:鎮政府公務車軋死超生男嬰 兩名責任人被刑拘

【新華網溫州2月6日電卅記者張和平】記者從溫州瑞安市委獲悉,警方已初步查明瑞安市馬嶼鎮軋死男嬰事件原因及責任人,馬嶼鎮清祥社區黨委書記白某、駕駛員程某涉嫌刑事犯罪,2月5日夜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2月4日中午12時許,溫州瑞安市馬嶼鎮發生一起一名超生男嬰被鎮政府執行公務的面包車軋死的極端事件。2月5日11時30分許,瑞安市委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告訴記者,警方已初步查明瑞安市馬嶼鎮軋死男嬰事件及責任人,馬嶼鎮清祥社區黨委書記白某、駕駛員程某涉嫌刑事犯罪,已將兩人依法刑拘。隨後,瑞安市即在「瑞安新聞網」公布:「2月4日,瑞安市馬嶼鎮東山頭村村民陳連弟、李玉紅13月大嬰兒死亡案件發生後,瑞安警方迅速介入,立案偵查。現初步查明,白某、程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具體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記者了解到,白某是執行公務的現場負責人之一。

        據悉,目前瑞安市委市政府正積極處置善後工作。

溫州一超生男嬰被公務車碾死
2人被刑拘 事發前工作人員因社會撫養費問題與家屬發生推搡

【2月7日東方早報卅記者 張劉濤 發自浙江溫州】日前,溫州瑞安市馬嶼鎮東山頭村一名男嬰死於車禍。2月4日中午,瑞安馬嶼鎮清祥社區11人在東山頭村違法計劃生育人員陳連弟家中催繳超生社會撫養費時,一輛公務面包車在啟動過程中,車輪從陳連弟、李玉紅夫婦年僅13個月大的兒子頭部碾過,最終造成該名男嬰不治而亡。昨日,瑞安相關負責人對早報記者表示,警方調查後,已初步查明事因及責任人,馬嶼鎮清祥社區黨委書記白某、駕駛員程某已於5日夜被警方刑拘。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多名目擊者告訴早報記者,事發前,催繳罰款的社區干部曾和陳連弟夫婦發生過肢體衝突,而被碾壓的男嬰,則是在社區干部將陳連弟妻子推進面包車欲迅速離開,強行阻攔懷抱男嬰的陳連弟上車時掉落至車輪前的,雖經村民呼喊,但面包車未來得及停下,碾過男嬰。

        100304元的「超生罰單」

        據村民介紹,陳連弟一家較貧困,陳妻李玉紅是典型農婦,除遭車碾的男嬰外,2人還有2個女兒,大的11歲,小的4歲。家中主要靠陳連弟駕駛殘疾三輪車載客為生,平均每月收入約1000元。陳家住在1棟3戶合建的3層水泥樓裡,陳家居中。

        陳連弟與李玉紅2000年經人介紹完婚。受農村習俗影響,2011年,陳連弟在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下生下第三胎的兒子,陳為其取小名「博博」,意為希望兒子日後能考上博士。

        2012年2月9日,因超生違反計生規定,陳連弟夫婦收到了瑞安市計生局發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要求其繳納社會撫養費共計人民幣100304元。

        由於陳連弟無力支付社會撫養費,計生部門多次催討無果後,2012年8月,瑞安市計生局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2年11月7日,由於仍無法支付相應費用,陳連弟被法院處司法拘留15天。

        男嬰意外落地遭碾

        昨日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陳連弟穿著一件淡灰色的夾克衫,右手腋下部位有一個極長的破口,伴隨著冬日的寒風,夾克裡的棉狀填充物迎風飄蕩。陳連弟說,身上的衣服是2月4日兒子被碾當天穿的,破裂的口子是被當天到場的工作人員拉壞的。


        他回憶,4日12時30分許,他在二樓休息,妻子在一樓廚房准備午飯。此時多名陌生人走進家中。來人自稱清祥社區工作人員,來催討社會撫養費。由於陳家無力繳納,在簡單交流後,社區工作人員說,如果當天不繳納,就要將人帶回關幾天。隨後,陳連弟便答應對方跟隨其回計生辦。

        但在即將出門時,陳連弟向對方提出要先讓其將平日駕駛的殘疾三輪車停放妥當,以免被偷,此要求遭拒,雙方由此發生衝突。在陳連弟的反抗下,工作人員強行將陳從家中架到停泊於距陳家近60米的面包車上,期間雙方發生推搡,陳的衣服被扯破。

        見丈夫被強行架走,李玉紅急忙跟隨,身後還跟著兩個女兒,當時大女兒還抱著13月大的小兒子。李玉紅向工作人員表示,丈夫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如真要拘留,不如將她帶走。在工作人員的默許下,陳連弟從面包車內走出,李玉紅被帶上面包車。之後便發生了雙方始料未及的陳家小兒子被車碾的事。


        「我老婆上車後,因為我根本不懂怎麼給小孩換尿布和照顧小孩,就和他們說讓她把最小的兒子帶上,但他們不肯,而我兒子也哭著要媽媽。於是我就從女兒手中接過兒子准備上車遞給我老婆,但當我准備上車時,裡面的工作人員把我推了出來,這時候小孩就掉地上了,還沒等我彎下去撿孩子,車裡面有個人就催著說『快點開車,快點開車』,然後小孩就被車輪碾到了。」陳連弟夫婦斷斷續續地描述當時的情形。

        ◎ 官方回應        「威脅拘留應是誤解」

        在采訪中,多位自稱目擊現場經過的當地村民向早報記者表示,事發時,當地進村的工作人員曾多次提出過,如陳家不繳納社會撫養費,便要將其進行拘留。

        馬嶼鎮宣傳委員周旭東昨日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所謂的「不繳撫養費就要拘留」的說法應為村民的誤解。周旭東介紹,事發後鎮裡領導曾專門了解相關情況,事發當天,社區工作人員前往東山頭村是為了與陳家談論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情況,而所謂的「拘留」其實只是工作人員准備將對方帶走,前往計生辦進行談話。

        「只有司法機關才能行使拘留權,社區工作人員怎麼可能有這個權力,所以這應該是村民的誤解。」周旭東說。

        對此,浙江藍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建勝表示,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拒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但不可對其多次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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