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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命令,明確電召的士公司可收取電召費五元,但若超過乘客約定時間十分鐘或以上,乘客毋須繳付電召費。電召的士公司若未經同意派出非屬乘客要求的車型接載,乘客也毋須繳付電召費。
有關規定自下月一日起生效。
有關行政命令同時維持的士由氹仔至路環收取附加費兩元;澳門至路環,或在國際機場的士站登車收取附加費五元。有關附加費標準已維持近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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