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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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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事,大部分會經由自己的思考才作出,根據不同的思考作出不同的決定,不同的決定會做出不同的行為,產生不同的結果,這均是有意識地作出的行為。犯罪亦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所做的事以及所產生的危害結果有一定的認識,而對該危害結果是否有希望發生的心態,可分為故意犯罪或過失犯罪,如果是希望、容忍危害結果的發生,便屬故意犯罪;而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構成犯罪的,則屬過失犯罪的情況。
按照《澳門刑法典》第十二條的規定,“出於故意作出之事實,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出於過失作出之事實,方予處罰”。亦即是說,當一個人是出於故意作出了某些事實構成犯罪時,可按法律規定判處相應的刑罰,而對於過失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必須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祇有在法律中有特別規定處罰過失時,才可判處行為人相應的刑罰。因此,如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行為人須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倘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而作出的行為,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今天本欄先為大家介紹“故意犯罪”,下周再為大家介紹“過失犯罪”的規定。
刑法中的故意
故意是指行為人決意去做某件事且對所導致的後果有一定的認識,即“明知故犯”。在《澳門刑法典》第十三條關於故意的規定,可看出刑法中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或然故意。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蓄意去作出違法行為,即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做的事符合刑事法律中所規定的罪狀,以及認識將會發生的危害結果,而且對該危害結果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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