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內地新聞] 鐵道部政企分開,不到一年假斯聞成真

【2013年3月10日南都深度官方微博】2012年6月18日,經濟觀察報報道《籌組三大集團 鐵道部政企分開》,鐵道部稱純屬謠言。重壓下經觀頭版致歉,記者被出名。《新聞記者》雜志將其評為去年9大假新聞。今天,改革方案公布,施壓的鐵道部──沒了,處罰的版署──合併了,被辭職的記者說:「知道這一天會到來,所以我淡定從容」。

http://weibo.com/2002435741/zmLmt4WOK


鐵道部否認成立三大集團                稱相關報道系謠言保留依法追責的權利



【2012年6月18日京華時報卅記者韓旭】近日,一則鐵道部將成立三大集團公司的消息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鐵道部昨晚回應稱,成立三大集團公司這一則報道系謠言,並表示保留向相關人員依法追責的權利。

        媒體報道        三集團劃歸國資委

        近日,《經濟觀察報》報道稱:從相關部委、鐵路建設系統及相關大型國有企業的高層等多個消息渠道證實,鐵道部正在謀劃成立三大集團,分別為投資、建設、運營集團公司。

        消息中稱,三大集團公司成立後,鐵道部將相關業務板塊分別注入新公司,鐵路業務運行鐵道部不再插手,只負責行業監管和法規政策的制定。並稱這是鐵路改革、政企分開的第一步,三大集團成立後將劃歸國資委,改革初步方案或將在10月前落定。

        官方回應        稱報道「純屬造謠」

        「鐵路改革鐵道部將成立三大集團」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各方關注。對此,記者昨天致電鐵道部宣傳部,該部門相關負責人否認鐵道部成立三大集團這一報道。

        隨後,鐵道部於昨晚以書面形式作出回應,全文回應如下:「近日《經濟觀察報》報道,鐵道部改革方案將於10月份落定,謀劃成立三大集團。經核實,此報道純屬造謠,鐵道部有關人員將到該報社了解相關情況,並對其謠言可能造成的後果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一位業內專家表示,近期陸續出台的「允許民營資本投資鐵路項目」「撤銷鐵路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回歸地方公共交易平台」等政策,都是鐵路部門向「政企分開」這一改革大方向邁進的信號,但鐵路改革是一個長期的、復雜的過程,尚需時日。

《經濟觀察報》向鐵道部致歉 當事記者被除名

【人民網北京2012年6月28日電卅記者 趙光霞】《經濟觀察報》在6月25日發行的刊物頭版位置上刊出向鐵道部致歉聲明,聲明稱《籌組三大集團 鐵道部政企分開》文章內容完全失實,據調查,記者沒有采訪,而是搜集以往有關專家言論和網絡論壇信息整合而來,給予責任編輯胡家源留社察看一年處分,記者溫淑萍予以除名。


        以下為《致歉聲明》原文:

        本報2012年6月18日第574期第1版刊登的文章《籌組三大集團 鐵道部政企分開》。報道稱,鐵道部改革方案將於10月份落定,謀劃成立三大集團。經過報社認真核實,此報道內容完全失實,違反了新聞報道真實性的最基本要求。該報道刊發後,給鐵道部及報道所涉相關方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向廣大讀者傳遞了錯誤的信息,帶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據調查,記者沒有采訪,而是搜集以往有關專家言論和網絡論壇信息整合而來,沒有嚴格履行新聞采訪程序,尤其是未向鐵道部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我們深刻反省,這種不經過深入采訪核實、擅自將捕風捉影的信息作為新聞進行報道,是極為不妥的,是嚴重違反新聞采編行為准則、嚴重妨礙新聞真實性原則的違規行為。

        在此,我們向鐵道部和廣大讀者表示真摯的歉意。為了防止負面信息進一步擴大,本報采取了以下措施:1、經濟觀察網撤下相關報道,並協調有關門戶網站刪除了相關轉載文章;2、根據鐵道部提供的信息,向鐵道部致歉並澄清事實;3、本報將針對此問題展開相關整頓活動,舉一反三,查堵漏洞,加強報社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規範采編行為,恪守新聞真實性原則;4、本報對該報道進行深入調查,責令相關人員進行深刻檢查,把請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社長兼總編輯劉堅記過處分;給予分管副總編輯文釗警告處分;給予當班編委薛惟中警告處分,並停職檢查;給予責任編輯胡家源留社察看一年處分;記者溫淑萍予以除名。

        本報將認真吸取教訓,以實際行動最大限度地挽回報道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我們願意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與鐵道部一起繼續做好這一領域的新聞報道工作。

        經濟觀察報社 2012年6月19日


國務院擬不再保留鐵道部

【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根據10日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不再保留鐵道部,實行鐵路政企分開。將鐵道部擬訂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職責。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