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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擁文遺者可售政府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委員會建議法案有需要明確保護文化遺產的專責或執行部門,以至各公共部門對文物保護的分工,以免出現互相推諉情況。法案並清晰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所有人日後有權要求政府對其所擁有的“文化遺產”作出收購。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形容與政府代表的討論過程順利。他指出,在保護文化遺產工作上,政府往往起重要作用,委員會認為現時條文上並未明確保護文化遺產的專責或執行部門,但目前主要由文化局跟進。他表示,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在引介有關法案時已提出文化局在保護文化遺產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但在條文上並未明確文化局在保護文化遺產工作上應有的責任,政府代表認為有必要以法律條文明確文化局的責任與角色,委員會亦認為需要有專責部門。
    文化局有責護文遺
    政府代表在會上指出,目前各部門配合及支持對文物的保護,但委員會認為即使各部門取態較為積極,最終應有法律條文清晰界定各公共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更詳細的分工,以免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
    鄭志強表示,文本中有界定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問題,委員會擔心由於文化遺產的措施影響到一些權利人的權益受損,但實際上有關條文有助於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只是中文的表述欠清晰。政府代表已承諾會作出更準確的表述,同時接納將文本中“文化遺產的財產”的表述改為“文化遺產”的建議。據悉,文化遺產所有人日後有權要求政府收購其擁有的“文化遺產”,以確保文化遺產得到相應的保護又不損害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權利。此外,委員會亦建議當局清晰對“文化遺產所有人”的表述,歸納其所指的任何人。
    目前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已完成第一章的討論。鄭志強表示,雙方顧問根據委員會與政府代表達成的共識,每次完成討論後便會着手文字文本工作,確保有關法案的審議和立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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