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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特區收入急飆升 政府用公大花筒

【3月1日訊報卅昂首】近日,立法議員吳國昌再次就重大公共工程的立項預算問題向特區政府提出質詢,並要求對於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特區政府應基於公共利益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關於這一問題,該議員在去年八月份已經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而目前的體制下,立法會對於特區政府開支未能實現有效監督,也爲社會人士所詬病。之所以會出現這些質疑,顯然與近年來特區政府在公共工程上的種種無底綫超支有關。公共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斷追加預算,浪費公帑的情況比比皆是:東亞運動會新建場館設施超支逾五成,其中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超支更逾八成,引起社會上的強烈不滿;橫琴澳大新校區投資金額從最初估算的五十八億元增至九十八億元,後又達到一百○二億元,社會嘩然;澳門輕軌運輸系統第一期工程項目開支估算從二十七億增至四十二億,又增至七十五億,再增至一百一十億尚未封頂,令人瞠目。如今,在公共工程的開支控制方面,特區政府可謂威信掃地,因此,立法議員及社會人士強烈呼籲建立法定機制,對重大公共工程進行整體立項預算,並啓動基於公共利益提交立法會公開辯論的機制,由立法會對政府在重大公共工程上的開支進行監督。

  相比之下,香港政府在這方面的做法很值得澳門學習。香港提倡政府開支的公開透明,政府公帑的最終審批權掌握在立法會的財務委員會手中,即使是已經在立法會審核通過的財政預算,香港政府若要實施預算案內的撥款,還需要經過財務委員會表決通過。而在澳門,政府僅將財政預算提交立法會審核通過,至於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則無需經過立法會審批,也就是說,澳門政府每年只向立法會報一個總數,至於具體的專案開支立法會根本無法監督,而澳門政府在重大公共工程上長期以來也缺乏整體預算和規劃,最終出現前面提到的種種嚴重超支現象。然而,面對立法議員的質詢和社會的呼籲,特區政府從未正面回應,答覆僅是開支計劃將因應澳門未來發展的規劃或政策而訂定、特區政府會加強和立法會的溝通及廣納意見云云,完全是敷衍搪塞之辭。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議員當中,並非一致主張由立法會對政府在重大公共工程上的開支進行監督,尚有一部分議員對此持反對意見,認爲如果由立法會對政府撥款進行審批,將有礙於行政主導原則。立法議員徐偉坤、黃顯輝認爲,香港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有權審批政府的公共開支,而澳門基本法則沒有相似規定,據此認定澳門的立法會對政府開支不享有審批權,不應強令澳門與香港看齊。徐偉坤、黃顯輝指出,公共開支或決策應屬於行政權而非立法權,立法會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並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便已足夠。然而,就如前面提到的,財政預算中體現的僅僅是總數,根本不能指望借此對政府進行監督。身爲立法議員,何以罔顧現實與民意而極力維護政府權力?聯繫這兩位立法議員的身份,並非直選議員,而皆爲特首所委任,也就不難理解了,畢竟特首委任議員往往被視爲政府的保護性力量。因此,面對其他議員關於建立法定機制以作預算的建議,黃顯輝議員仍強調行政主導,甚至在其他議員質詢政府時還一度代政府作答,用意昭然。

  應當承認,澳門在體制上確實是行政主導,然而,行政主導絕對不等於行政獨大;香港實際上也是行政主導體制,但並不影響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互相制約。行政主導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政府的角色,但是並不能改變民主與法治的實質,否則便無異於行政獨裁。目前,澳門政府權力過大導致種種弊病,對政府權力的監督亟待加強,而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政府財權的監督。當然,並非所有撥款不論金額巨細都要經立法會審批,但對於本文所涉的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無疑應當事先交由立法會審議辯論,而不是目前這種毫無成效的事後交代。澳門基本法雖未明確規定公共開支須由立法會審批,但同時也規定立法會有權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企圖搬出基本法阻撓立法會行使監督職權者,莫非認爲重大公共工程撥款與公共利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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