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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建樓盤至獲准銷售樓花步驟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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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樓花轉售步驟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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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推樓花法交易亂 中介或冇佣收
【本報消息】俗稱樓花法的《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生效在即,有地產中介對新法實施初期衍生的問題感擔憂。有地產中介人表示,樓花法生效前,買賣雙方已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二手樓花,倘在六月一日後簽正式合約需按新法要求,即要等賣家辦妥物業登記才能轉售,或衍生要求退訂甚至訟訴的情況,地產經紀則會因交易告吹損失佣金收入。
政府昨日下午特別為地產中介人舉行樓花法說明會。會上,政府對法例要求、業界疑問均作出清晰講解,業界基本明白法例操作要求。有地產中介公司負責人表示,有業界關心新法實施前已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二手樓花,新法實施後如何操作,是否符合新法要求才能繼續轉售?
因買賣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一般會約定一個月後再簽正式買賣合約。倘五月中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六月中才簽正式買賣合約,正好橫跨舊法與新法。按政府解答,上述二手樓花買賣同樣要遵守新法要求,沒有豁免,即要等到賣家完成物業登記後才能轉售。
轉賣需辦物業登記
按照新法例,二手樓花轉售賣家需要先辦理物業登記。由於舊法無要求二手樓花作物業登記,即使賣家立即申請辦理,仍要待當局審批完成登記,未必能趕上簽正式買賣合約,導致買賣雙方未能按時完成交易。此外,賣家可辦理物業登記的前提是發展商完成臨時分層登記,倘等待發展商辦理臨時分層登記及完成後,再申請辦理物業登記,耗時更長。
該業者指出,會上政府態度傾向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推遲簽訂正式買賣合約的日期,或退回訂金終止交易。倘買賣雙方願意讓步達成協議,當然萬事大吉。不過,這可能是一廂情願,萬一買賣雙方其中一方不肯退讓,堅持當天簽約或要求對方賠訂,又會衍生法律訴訟。最無辜的是促成交易的地產經紀,本來完成交易可收取佣金,卻因政府新法例導致見財化水,變相“有汗出、冇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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