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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屋搜查改晚間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一六二條第一款規定,警方不得在日出之前、日落之後搜索住所,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建議把具體時間訂在下午九時至上午六時。
    議員吳在權質詢該時段的劃分標準,為何不提早黃昏的搜查時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長朱琳琳解釋,日出、日落時間難以確定,為保障居民在私人生活期間不受搜查干擾,故建議具體時間為下午九時至上午六時。
    法改局顧問補充,打工仔多在黃昏後下班,很多住戶未能在下午六時前返回家中,如提前搜查時間,祇會影響住所搜索。強調當局曾作比較研究,法國、德國、挪威等多個國家均以下午九時至上午六時為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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