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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渲染的話題——澳門賭場洗錢
澳門理工學院 王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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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賭場洗黑錢並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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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渲染的話題——澳門賭場洗錢
去年底今年初,國外一些頗具影響力的媒體陸續報道或發表評論文章,聲稱澳門賭場是內地貪官或富豪洗錢的窩點,暗示澳門博彩收入大多來源於不法收入。有的文章甚至說,內地經濟增長下滑,澳門博彩收入卻迭創新高,是因內地富豪在通過賭場洗錢,為移民海外籌資。所有這些文章並未提出任何可信的證據,卻把不同的經濟現象生拉硬扯到一起。這些荒誕不經的說法,若非別有用心,就是不了解澳門賭場運作及賭場法律環境。
首先,這些報道無一例外地將洗錢與資金外逃混為一談,甚至把內地富豪在澳門的消費也與洗錢劃在一起。但洗錢是洗錢,資金外逃是資金外逃,兩者具有極其重要的差別。
洗錢有別資金外逃
洗錢是把不法收入變為合法收入的過程,其前提必須是不法收入,例如通過販賣毒品、貪污受賄、偽造貨幣等行為而得來的收入。犯罪分子拿到黑錢後,往往害怕暴露身份,不敢堂而皇之地使用這些金錢。他們需要通過一些操作,將不法收入——“黑錢”,變為合法收入——“白錢”,以達到逃避懲罰的目的。
把黑錢洗白的途徑有很多,但毋庸諱言,賭場也是途徑之一。犯罪分子如果有辦法把黑錢變成來自於賭場的贏款,回到內地後,可以說他的錢是贏來的,可大搖大擺消費或投資,而沒有被懲罰之虞。
較典型的賭場洗錢需要經過以下步驟:第一步,犯罪分子把不法收入運到澳門。這些不法所得通常是現金。對販毒等犯罪而言,犯罪分子多採取現金交易的方式,因不容易被跟蹤。第二步,把現金換成賭場籌碼。第三步,把沒有賭掉的籌碼換成支票,或存入博彩賬戶。第四步,把這些錢作為合法收入匯回內地或其他地方,進入正規的金融系統。犯罪分子的收入經歷一個從鈔票到非鈔票的過程。
內地富豪在澳門賭場參與博彩活動與犯罪分子洗錢迥然不同。首先,內地富豪的錢大多數是合法收入,是通過開工廠、做生意賺來的。他們多數人在內地是廣為所知的富豪,沒有必要把錢運到澳門賭場來“洗”。其次,內地富豪在澳門參與博彩活動的目的不是洗錢,而是贏錢或追求刺激。就像內地出名的富豪黃光裕,據說他在澳門賭場輸掉十幾億。但只能指責他濫賭,而不能指責他洗錢,因他輸掉的是自己的合法收入,而不是非法收入。他的目的也不是把非法收入變為合法收入。內地富豪進賭場的目的是賭錢,意圖洗錢的犯罪分子是拿賭錢做幌子。
因為內地有資金管制,如果內地富豪把超過管制限量的資金轉移到澳門參與博彩活動,違反國家有關外匯管制的法律,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但從性質上,內地富豪轉移資金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洗錢。
儘管多數內地富豪轉移資金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洗錢,但畢竟違反國家關於資金管理的法律,且資金外逃也不利中國經濟發展。所以,如果澳門賭場是內地資金外逃的途徑,則澳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自不應漠視,而是應當加強對賭場的監管,幫助國家解決這一問題。但問題在於,澳門賭場事實上並非內地資金外逃的主要途徑。
賭場並非主要途徑
一份曾公佈於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的研究報告,把內地資金外逃的主要途徑歸納為以下八種:
一、現金走私。即資金擁有者本人或聘請其他人攜帶超量現金出境。二、利用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資金。三、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手段主要有: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向境外支付外匯;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將資金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將差額留在境外。
四、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五、利用信用卡向境外轉移資產。六、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七、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過程。八、通過在境外的親戚等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
上述八種途徑與賭場均無直接關係。事實上,進入澳門賭場的資金,很大一部分是已通過上述方式轉移出內地的資金。例如,在澳門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的一個現象,是內地人利用信用卡提取現金。所提取的現金除部分用於消費,大部分參與到博彩活動中。但由此可認為賭場是內地人轉移資金的途徑嗎?顯然不能。賭場只是這些資金的終點之一,而非從內地轉移出來的途徑。從內地轉移出來的途徑是存在漏洞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所以,內地政府控制資金外逃,需要從信用卡管理體制、外匯管理體制等其他制度入手。如果從這些途徑可控制住資金外逃,則進入澳門賭場的錢自然減少。不從信用卡管理體制等入手,而是一味譴責賭場,很難將問題解決好。
賭場既然非內地資金外逃主要途徑,則所謂內地富豪通過賭場為移民籌集資金的說法,不攻自破。如果資金已通過上述途徑來到澳門,即表明資金外逃已成功,為甚麼還要通過賭場、白白讓賭場或相關人等賺取一筆手續費?所以,通過賭場籌集資金的說法,不合邏輯。
因為現金交易在賭場中佔了相當大的部分,通過賭場洗錢,成為受犯罪分子青睞的途徑之一。一般而言,賭場洗錢活動可分兩大類,第一類是洗錢者與賭場勾結所進行的洗錢活動;第二類是洗錢者在賭場不知情時進行的洗錢活動。
賭場洗錢非容易事
洗錢者與賭場勾結進行的洗錢活動,在過程上看起來可能很容易:洗錢者把現金交給賭場或博彩中介人,賭場為其開出贏錢的支票,並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洗錢完成。但在實際操作上並非如此。
第一,每家賭場都有一套內部控制系統,系統各個環節相互聯繫,同時相互制約。從接受賭客的現金到開出贏錢支票,中間需要經過多個環節,並有多人次的參與,不是一個人所能完成的。洗錢者需要買通所有這些人,至少是其中起決定因素的人,才能完成洗錢。這個過程難保沒有人走漏消息。
第二,為了預防洗錢犯罪,澳門法律規定,對於在賭場內超過五十萬元的賭注、賭場信貸或博彩中介業務,必須填寫《巨額交易報告》;對於任何可疑交易,必須填寫《可疑交易報告》。不履行義務者,如果是個人,處以一萬至五十萬元的罰款;若是法人(例如賭場或屬公司性質的博彩中介人),處以十萬至五百萬元的罰款。
第三,如果賭場或博彩中介人參與到洗錢活動中,則構成與洗錢者的共同犯罪,將被處以最高達十二年的監禁,同時也可能被撤銷營業執照,失去在澳門營業的機會。
澳門賭場盈利可觀,博彩中介人也屬高收入群體,賭場或博彩中介人如果參與洗錢活動,無疑將令自己的合法生意受到威脅,故若非巨大預期利益,或澳門法律制度基本沒有得到執行,大多數賭場或博彩中介人,不應該願意輕易參與到洗錢活動中。
洗錢者在賭場不知情情況下進行洗錢活動,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洗錢者本身不參與賭博,而是花錢購買他人的籌碼,後把籌碼交給賭場,由賭場開出支票或存入博彩賬戶。第二類是洗錢者直接參與賭博,通過玩老虎機、對賭等方式,在損失少量金錢下,把現金變為賭場的贏款。應當說,洗錢者利用上述兩類方式進行小規模的洗錢活動是有可能的,但這些形式並不適於大規模的洗錢。
貪官洗錢難掩罪行
第一,如果洗錢者投注規模多於五十萬(即使在廿四小時內分期分批賭博),賭場就會填寫《巨額交易報告》。第二,如果洗錢者在一段時期內不斷購買他人籌碼或使用對賭方式,就可能引起賭場及監管者的注意。所以,通過參與賭博等方式洗錢,對大規模洗錢的吸引力不大。
賭場洗錢對內地貪官的吸引力大不大?很顯然,貪官無法通過賭場把貪污受賄來的錢洗白,因即使貪官把貪污受賄來的錢謊稱為賭場贏款,也不能掩蓋其犯罪行為。內地已有多名貪官因在澳門賭錢被免職、被紀律處分甚至被判有罪。貪官在賭場贏來的錢,相對於其特殊的身份而言,仍然是黑錢,不敢大搖大擺、招搖過市。所以,對貪官而言,也許喜歡到賭場賭錢,但其動機並不是洗錢,而是貪婪及滿足自高自大的膨脹心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澳門賭場進行小規模的洗錢活動是可能的,但如果說澳門賭場是內地富豪、貪官洗錢或轉移資金的主要途徑,則顯然是過分渲染了。這樣說,並不代表監管部門可以鬆一口氣。澳門賭場既然成為媒體攻擊的對象,說明博彩業的正直形象還沒有建立。需要博彩監管部門努力工作,加強執法,不斷找出並填補漏洞,幫助澳門博彩業在全球建立一個陽光形象,對澳門持續繁榮至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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