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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基金用途無根據賬目分明釋疑慮

樓宇每到一定樓齡,建築結構或共同設施難免破舊損毀。按法律規定,有關維修費需由小業主攤分,故樓宇管理機構一般會將小業主每月繳交的管理費部分撥入共同儲備基金,應付上述情況。但北區某大廈的管理員指出,其公司除收取管理費外,再向小業主收取管理費的十分之一作為“基金”,但並非強制徵收,故有不少小業主長期拖欠。

    相信小業主並非難以負擔“基金”數目,反而是有人質疑“基金”用途或“怕蝕底”,才拒絕繳交。因此,管理公司除應定期公佈“基金”收支情況外,亦要向住戶陳述當中的利害關係,清晰賬目開支、用途,讓小業主自覺承擔維護大廈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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