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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獄警疑收受利益後協助囚犯私帶違禁品入倉,更提供特別“關照”。獄方人員昨出庭作供時稱,任何囚犯均不能擅帶違禁物品入倉,如有例外須向獄方書面申請。
首兩名被告同為獄警,分別姓黃、秦,各被控一項受賄罪。第三、第五被告分別姓郭、葉(缺席),各被控一項行賄罪。第四被告姓黎,被控袒護他人罪。
案情顯示,黃負責看管囚犯及維持倉區保安。一段頗長時間起,郭涉嫌透過一名探訪者,多次向黃提供包括人參、鮑魚、名貴洋酒等,黃則利用警長身份偏袒及包庇獄中的郭,包括不向上級舉報郭在監倉用手機。郭並透過囚犯黎協助,利用黎的朋友把其欲帶進獄中的違禁品交到秦開設的店舖,再由秦把食品、調味料、茶葉、藥物、宗教飾物、名牌波鞋、名貴手錶等偷運到監獄交予郭。
昨日庭審主要審議發生於二○一五年二月六日的事件,獄方舉辦新年聯歡,安排第五座倉部分囚犯活動後清理並棄置廢物。參與清理的郭趁機打包剩餘的食物返倉時被獄警斷正,扣起所有物品。郭不忿,帶同黎找黃“講數”。未幾,郭與黎帶回食物到倉中與倉友分享。
出席庭審的四名被告選擇不答辯。法庭傳召多名證人作證。法官宣讀其中一名與郭同倉的證人口供時指,經常發現郭在監倉使用違禁品,如以揚聲器播音樂、噴香水、食瓜子等,比一般囚犯有較高待遇。一五年的新年聯歡後,發現郭與黎帶食物回倉。
有兩名同屬第五座倉的證人先後表示,聯歡剩餘的食物通常可偷帶回倉,獄警多會“隻眼開、隻眼閉”。不清楚郭和其他獄警的關係,也不特別覺得郭的待遇與其他囚犯有別。法官質疑兩人口供與以往相差甚大。兩人回應稱,當時落口供的職員疑帶有引導成份,影響口供的準確性。
聆訊下周三繼續,控辯雙方證人共卅七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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