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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陳妍霜梁潤輝上訴羈押被否

初級法院昨審結交局前處長受賄案,六名被告全部罪成。第四及第五被告陳妍霜、梁潤輝分別判囚四年六個月及四年。兩人的代表律師當庭提出上訴,希望法庭暫緩羈押兩人。助理檢察長郭少萍反對,指兩人的刑期均超過三年,有逃走的危險。合議庭主席簡靜霞採納助理檢察長建議,即時羈押兩人。
    昨日缺席宣判的“新威信”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陳妍霜,被裁定二十八項行賄罪成,判監四年六個月;“林峰”物管公司負責人梁潤輝被裁定十二項分享不法行為經濟利益罪成,判監四年。陳妍霜的代表律師歐明德稱,陳妍霜決定上訴,期望在上訴期間,法庭可不強制限制其行動自由;梁潤輝的代表律師梁碧華同樣不服裁決,指梁潤輝一直有配合出庭,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到,冀法庭暫緩執行羈押措施。
    助理檢察長反對聲請時指,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a項規定,如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曾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之犯罪,得命令採取羈押。由於兩人的刑期均超過三年,請求法庭採取即時羈押措施。
    合議庭主席分析後認為,兩人被判處的刑期達四年或以上,不排除逃走的可能性,決定即時把兩人送往路環監獄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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