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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樓花”的預先許可

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3.05.31 見報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下稱樓花法)自六月一日(明天)起生效。該法律主要規範在建樓宇(下稱樓花)的買賣、轉售、抵押等法律行為,其中包括銷售樓花的預先許可、樓花買賣合同的形式及內容、樓花的物業登記、代理樓花買賣的房地產中介等方面的規範。

按照樓花法的規定,發展商只有在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預先許可後,方可銷售樓花。若尚未獲發預先許可便銷售樓花,則樓花買賣合同無效,且發展商將被科處偷步銷售的樓花價值的百分之十的罰款。

另一方面,只有在有關的樓宇獲發預先許可後,房地產中介人方可與發展商訂立銷售樓花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否則房地產中介人和發展商都會被科處罰款。在客戶要求時,房地產中介人須向其提供與發展商簽訂的房地產中介合同的副本,以便證明有資格代理銷售樓花。此外,房地產中介人須在訂立或修改房地產中介合同後五日內,將合同副本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存檔。

至於如何知道樓盤已經獲發預先許可?買家打算購買由發展商銷售的一手樓花時,應向發展商的售樓處或地產中介查詢有關預先許可的情況,或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網站(www.dssopt.gov.mo)查詢。如果買家從其他小業主購買樓花,且該名小業主在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樓花法生效前已經簽署了樓花的買賣合同,那麼在法律生效後將該樓花轉售時是不受預先許可的限制,但該樓花必須已登記入該小業主名下方可轉售。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第14914182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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