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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遺產繼承方式


    三種遺產繼承方式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必經階段,面對人生最後的階段,繼承往往是人們最關心的問題,例如當一個人過世後,他的財產會由哪些人繼承?在生時訂立遺囑,就可以任由自己指定繼承人嗎?如果沒有遺囑,情況又如何?要解答這些問題,首先就要了解以下三種繼承方式:特留份繼承、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事實上,當繼承開始時,一般會依序先進行特留份繼承,之後再以遺囑繼承,最後就是法定繼承。
    特留份繼承
    特留份繼承是指依法須將遺產的一部分特別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死者不能夠自由處分該部分的財產,這一部分的財產稱為特留份,而繼承該部分遺產的人便稱為特留份繼承人。
    法律之所以設定特留份,目的是要確保死者的特定親屬可以得到一定份額的遺產。不論死者有沒有訂立遺囑,只要死者有特留份繼承人,便須依照特留份的規定,將一定份額的遺產分給死者的特定親屬,之後,餘下的遺產才可以按照死者的遺囑來繼承。
    根據法律規定,特留份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按法定順序和規則繼承。特留份繼承人的順序依次為:第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一順序的特留份繼承人有權優先繼承死者的特留份,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特留份繼承人時,就由第二順序的特留份繼承人繼承死者的特留份。但是,如果兩者都沒有,那麼,就應該按照死者的遺囑來分配遺產。
    至於特留份的份額(即是特留份佔遺產總額的比例),按照特留份繼承人的不同,特留份的份額亦會不同。以下是“特留份”佔遺產總額的比例。配偶:三分之一,配偶及子女:二分之一,子女(一名):三分之一,子女(兩名或以上):二分之一,配偶及父母:二分之一,父母:三分之一。
    例如某甲過世時留有妻子以及兩名子女,按照特留份的規定,如果死者留有配偶及子女,則他們的特留份額為遺產總額的二分之一。現假設甲的遺產合共九十萬元,雖然甲生前已訂立遺囑,但仍必須先按照特留份的規定,把其中的二分之一(即四十五萬元)留給其妻子和兩名子女。至於妻子和子女,則按人數平均分配,即每人平均可得到十五萬元。扣除特留份之後,甲餘下的遺產為四十五萬元,這時就可以按照甲的遺囑處分該等遺產。
    遺囑繼承
    按照法律規定,一個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將死後的遺產按自己的意願分配給其他人繼承。訂立遺囑只須有訂立遺囑人一方的行為便可,毋須繼承人的同意,而且訂立遺囑人只可按照自己的意願訂立遺囑,不可以由代理人或按照其他人的意願訂立。另外,訂立遺囑只可由成年人(年滿十八歲)或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即年滿十六歲但已結婚的人)作出。所以,未成年、未解除親權及因精神失常而被法院宣告為禁治產的人均不能訂立遺囑。
    在澳門,訂立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兩種。特別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例如在飛機或船舶上,或者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這種遺囑較少見,一般而言,常見的是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分為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
    公證遺囑由公證員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書寫,遺囑人必須到公證署辦理。至於密封遺囑,則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又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簽名(這情況只有在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且須將有關理由載於核准書內)。密封遺囑不須於公證署辦理,遺囑人可委託律師或自行訂立,不過,該遺囑須由公證員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核准。密封遺囑可由遺囑人自行保管、存放於公證署或交由諸如律師等第三人保管。
    法定繼承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雖然訂立了遺囑,但其內並未對經扣除特留份之後的遺產完全進行分配(例如依據遺囑的指示,並未能將其遺產完全分盡),這時就會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特區,其順序如下。第一順序: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第三順序: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該關係至少已維持四年),第四順序:兄弟姐妹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侄兒、侄女),第五順序:四親等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如表兄弟姐妹等),第六順序:澳門特區。
    按照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優先繼承死者的遺產,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此類推。例如,某乙過世時,留下配偶、子女及父母等親屬,按上表規定,乙的配偶及子女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乙的遺產會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而乙的父母因為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此時就不可繼承。相反,如果乙過世時沒有子女,只留下配偶及父母,這時,由於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就會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即乙的配偶及父母共同繼承乙的遺產。
    至於在遺產的分配方面,原則上,每一順序中的親屬是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的,例如,第一順序的配偶與子女繼承時,配偶與子女可取得相同份額的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當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可取得三分之二的遺產,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可取得三分之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一九七一、一九七三、一九七九、一九八二、二○三八及二○四四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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