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712 ─ 2013.04.03 見報 規範司法援助一般制度的法律,即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已於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後,有關司法援助的審批將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士,如被評定為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特區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澳門特區主管當局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具營利目的之法人(例如社團),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在界定申請人屬經濟能力不足方面,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岳父母等)可支配財產的金額,如不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視為經濟能力不足。 計算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有三個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個是收入,第二個是資產,第三個是支出。簡單來說,是根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與資產的總和,再扣除支出而得出的數額。 收入是指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內,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工作收入;退休金;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或財務運用所取得的收益等,但諸如現金分享款項、敬老金、社會保障給付(例如養老金、殘疾金等)及不屬課稅收益的其他政府津貼等,則不視為收入。 資產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時,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的財產,包括非屬家庭居所的不動產;公司的股或股份;車輛;有價證券;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銀行賬戶、現金、珠寶等物品。 至於支出方面,主要包括固定開支和非固定開支兩項。第一項固定開支,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年度生活開支,該金額是固定的,並且與最低維生指數掛鉤,金額是:將相應家團成員人數的最低維生指數的二點五倍再乘以十二。第二項非固定支出,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經適當證明的每項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必不可少的開支,尤其是因教育、醫療及喪葬而引致的開支,但不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因過錯而須支付的罰款、賠償或其他費用。 例子:李先生與太太育有兩名子女,雙方每月收入合共澳門幣26,000元,在銀行的存款合共澳門幣200,000元,李先生擁有一輛汽車約值澳門幣20,000元,太太擁有金器首飾約值澳門幣8,000元,除自住的房屋外,並沒有其他不動產。如果李先生打算申請司法援助,則其可支配財產為: [(收入:26,000元 × 12) + (資產:200,000元 + 20,000元 + 8,000元)] – (固定開支:10,660元 × 2.5 × 12) = 可支配財產:220,200元 由於李先生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沒有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故屬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4、7、8、9條;第1/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