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713 ─ 2013.04.10 見報 上周本欄介紹了《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由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後,司法援助的審批工作由法院轉交到新成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市民如須申請司法援助,應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分別或一併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以下司法援助:(一)豁免支付預付金;(二)豁免支付訴訟費用;(三)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例如獲提供律師及支付律師費。不過,如果擬獲批給司法援助的訴訟程序,依法無須強制委託律師(例如輕微民事訴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等),則司法援助不包括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但訴訟的他方當事人已委託律師代理的情況除外。 司法援助的申請具有一定靈活性,申請人既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提交申請,又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向委員會提出。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時,申請人須簡要陳述其訴訟請求和作為有關請求依據的事實,指明申請援助的形式,並附同能證明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的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可透過填寫由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提出申請,而為查證申請人是否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委員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文件及資料,例如在個人申請方面,有關申請人須向委員會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二)過去一年的收入證明副本(例如:糧單、僱主發出的薪酬聲明、職業稅憑單等);(三)近三個月銀行存摺副本;(四)許可查閱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如果申請人不提交許可查閱其本身和家團成員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司法援助的申請將不獲批准;(五)支持訴訟請求的文件或資料。另外,申請人在提交上述各項文件副本時,須帶同相關文件正本,以便核對。 一般情況下,委員會在接獲申請並收到所有文件和資料之日起計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如有充分理由,最遲亦須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不過,在獲批給司法援助後一年內,基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而未提起訴訟程序,又或獲批給司法援助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司法援助即失效,但訴訟繼受人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請且獲批給的情況除外。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3、14、17、22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