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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徵電視歌曲版權費

昨日,有報道指由唱片業界組成的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開展新徵費對象,目標是在食肆或店舖內開啟電視機的商戶。所徵的是於免費電視頻道廣告或節目內播放歌曲的“播放牌照費”。
    近年百物騰貴,所加的薪水遠追不上通脹,就算做小本生意的商人,亦同樣搵食艱難。如果這項新徵費真的全面實施,所影響的範圍將會遍及港澳及珠三角大部分地區。
    娛翁真心覺得這新徵費無理兼白癡,現在已不是上世紀涼茶舖要倚靠一部收音機吸引顧客的年代,現時商戶設有電視機,除了自娛之外,也不過是方便顧客,並不是生財工具;而且最重要的是,並不是顧客或商戶要求電視台在播放廣告或節目內播出歌曲,這是電視台的決定,商戶或電視觀衆根本無權左右。如果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堅持收費,應向電視台埋手(實際上電視台早已要繳交這費用)加大徵費,而不是向小市民開刀。而且今次強加徵費,其實跟過年時那些蠱惑仔送年桔屈錢沒有兩樣——根本就不是自己要求,強行送上門卻要收錢,這還成甚麼世界?
    如果單純因為電視的廣告及節目中播放歌曲而加徵收費,那麼商戶們又是否可以向廣告商徵收費用呢?因為商戶的電視機在播放節目之餘,同時亦會播放廣告,等同為廣告商品作出宣傳。而按香港音像版權公司的徵費概念,應該亦有權追收廣告費用才是。
    其實,就算電視節目或廣告中播放歌曲,某程度上也只是為歌曲進行宣傳,如果因為今次事件令商戶不再在公衆地方播放電視節目,歌曲的宣傳效用亦會大減,只會令市民更少了渠道知道有甚麼新歌,亦會少了購買唱片,最終損害到的還是歌手及唱片公司。

    娛 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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