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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再醉駕充公汽車
一名有醉駕前科的本澳男子駕車時遇警被截,即場被驗出酒精含量超標;初級法院日前裁定其醉駕罪成,除判處徒刑、停牌及捐款予慈善機構外,法官還以其私家車為作案工具為由,首次引用《刑法典》條例將之充公。
被告姓譚,卅五歲,報稱送貨工人,有醉駕案底。控罪指,本月八日晚上十一時許,治安警在何賢紳士大馬路查車期間,截查由譚某駕駛的私家車。經酒精測試,證實體內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為一點三克,超出法例標準。初級法院日前裁定譚某醉駕罪成,判監六個月,緩刑三年,停牌兩年,須於九十日內捐款一萬二千元予慈善機構,同時以其私家車為犯罪工具為由,將之充公為特區所有。
《刑法典》一百○一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或準備使用某物件會構成犯罪,或因該罪行而產生的物件,基於該物件的性質或案件情節會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該物件有可能再次被用於犯罪上時,物主會被宣告喪失物件的擁有權,更有可能被充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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