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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終院:不尊重父母無供養義務

終院:不尊重父母無供養義務

    【本報消息】兩名現年廿五、廿四歲的青年六年前赴加拿大升學期間,他們已離婚的父母沒按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告上法院請求判雙親付費。初院不接納被告提出原告沒履行應有的尊重義務,導致失去獲得扶養權利的抗辯理由,中院則裁定這一理由勝訴。兩名青年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子女嚴重違反尊重父母的義務,父母沒義務扶養他們,判上訴敗訴。

    子女長大親權告終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隨着子女的成年,原則上親權即告終止,父母向子女提供扶養的義務亦隨之終止。然而,立法者規定,父母仍對沒能力負擔自行生活及教育費的成年子女負有臨時扶養義務,這項例外義務以正常完成學業或專業培訓所需的時間為限。從該案已認定的事實可知,兩名原告已成年、仍在學及沒有工作,可享有父母的扶養。
    不過,終院指出,該扶養遵循一個合理標準,即父母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該義務,這個合理限度所指的是在具體個案中,必須能夠合情合理地要求父母繼續向已成年的子女提供給付,同時扶養必須與父母的經濟能力合理相稱,且嚴格與子女的需要相適應。另外還要考慮《民法典》第一八五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扶養權利人嚴重違反其對扶養義務人的義務導致扶養義務終止”。這裡所提到的義務包括《民法典》第一七二九條規定中,子女對父母應盡的尊重義務。
    卷宗發還原審法院
    合議庭指出,在以中國人為主體的澳門社會,子女對父母的尊重是一項核心倫理價值。難以接受不尊重父母的成年子女,還要求父母扶養他們,繼續供給他們所需。這不是一個值得鼓勵的觀念。若成年子女嚴重違反尊重父母的義務,父母便沒有義務向他們提供扶養。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中院決定,即廢止清理批示中的相關原審決定及原審最後判決,並命令將卷宗發還給原審法院,以便就被告提出的抗辯篩選出重要的事實事宜,並對該等事實事宜作出倘有的聽證審判及其後的法律適用。

已成年亦有工作能力年青人,仲要告上法庭話雙親唔供養佢,正癈青,唔通以老俗語所云:  "生塊叉燒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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