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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假釋
何謂假釋
早前報章報道,台灣一名昔日電影童星,於二○○一年在當地觸犯刑法,判監十五年。服刑期間,他表現良好,加上在監獄內外書法比賽得奬四十七次,表現優異,服刑至今十一年,獲當地法務部批准假釋,獲准離開監獄。這是外地一宗關於適用“假釋”制度的報道。在本澳,被判刑者在何種情況才可獲假釋呢?
假釋的概念
假釋是指被判刑者在監禁一定刑期後,雖未完成整個刑期,但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形式及實質條件),可獲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獲得假釋不是必然,亦不是服刑至某一法定期間就會自動獲得假釋,因為法官還會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以及是否達到預防再次犯罪的目的等因素,才會決定是否批准假釋。
此外,獲得假釋亦不代表監禁期滿,因為在假釋期間被假釋者仍雖遵守若干規定,如有違反,假釋可被廢止,之前在獄中未服的刑期就會繼續執行。
假釋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對被判刑者適用假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被判刑者已完成整個刑期的三分之二,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以判監九年計,至少須服刑滿六年。如服刑至整個刑期的三分之二,但少於六個月,就不適用假釋。例如被判監三個月,服三分之二刑期後,亦只是兩個月,就不會適用假釋。
二、考慮具體情況,尤其被判刑者在服刑期間的表現良好,認為他獲假釋後不會再犯罪。當中會考慮案件情節(例如所觸犯案件的嚴重性)、被判刑者過往的生活及人格(例如過往的刑事紀錄)、服刑期間人格的演變情況(在獄中有否違紀或違法紀錄、社工的報告等),認為他獲假釋之後不會再犯罪。相反,如果被判刑者在服刑期間的表現顯示出獄後有可能再次犯罪,法官可不批准假釋。
三、對被判刑者適用假釋,還要顧及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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