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2.08.19 見報 法律規定,任何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都必須購買“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即平時俗稱的“汽車第三人保險”。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障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傷害時作出的補償。所謂第三人,一般是指司機以外受到損害的其他人,例如被司機撞傷的途人、車禍中的乘客等都是第三人,而法律亦規定了司機的配偶及子女不被視為第三人。 投保後,如果因有關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有第三人受傷,一般情況下,在汽車保險的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就要按照有關條款對受害者作出賠償。典型的例子如司機煞車不及撞傷橫過馬路的行人。所謂意外,顧名思義就是意料之外,但是如果意外是由司機故意造成的,那麼保險公司又是否要作出賠償呢?根據法律規定,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亦包括司機故意造成的交通意外,例如甲為了報復,故意開車撞向乙,引致乙嚴重受傷。撇開刑事責任不說,在民事上,保險公司仍有責任對乙(即交通意外的第三人)作出賠償。然而,須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在作出賠償後有權向相關人士提出求償,亦即是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有關人士(例如上述故意撞傷乙的司機甲)清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賠償金額。 除上述情況外,保險公司向第三人作出賠償後,有權向相關責任人提出求償的情況還包括:(一)在搶劫、盜竊或竊用車輛的情況下,由已投保車輛所造成的意外。例如,某人駕駛電單車搶劫行人的手袋後,駕車逃走,期間撞傷一名橫過斑馬線的行人。(二)意外是在無牌駕駛、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的情況下發生。(三)發生意外後,司機遺棄受害人。(四)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因貨物處理不當引致貨物跌落,而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例如貨車在運貨途中,因為貨物翻倒路上而使途經的電單車失控倒地。(五)有責任將車輛送往作定期檢驗而未履行該義務的,但假如能夠證明意外並非因車輛的運作不良所引致或令意外加重的除外。在上述任一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已向第三人支付賠償,仍有權向司機或其他可追究責任的人士提出索償。 設立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最終只能為受害人提供有限度的保障,歸根究底還是安全駕駛最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7/94/M號法第1、3、4、及16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