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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的輕微違反

刑事法律中的輕微違反




    刑事法律中的輕微違反
    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也可能聽過或留意過,法律有不同類型的犯罪規定,一旦構成犯罪,可受到刑事處罰(徒刑或罰金),例如《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所提及到的“恐嚇罪”,觸犯該罪的行為人最高可判監兩年或最高科二百四十日罰金。但有時候,我們又可能會在某些法律中看見有關“輕微違反”的規定,例如《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在兩年內第二次作出無牌駕駛的輕微違反行為,最高可判監六個月或可科最高罰金五萬元。究竟,在本澳的法律中為何會有“輕微違反”的規定?這與犯罪又有何不同呢?
    目的
    一般而言,每一犯罪行為都會令社會或他人的權利、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但一些對社會危險性較少,又或尚未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可概括為輕微違反。
    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單純違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規章之預防性規定之不法行為,為輕微違反。”當中所指的法律或規章預防性規定,在理論上,一般是指在法律又或者規章當中,為了避免某些侵害他人法益(例如人身安全、財產等)的危險發生,而定出的一些預防性規定。至於哪種情況可構成輕微違反行為,在某些法律或規章中都有規定。例如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四節“各種輕微違反”中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無牌駕駛”,駕駛者可被科處罰金最高兩萬五千元;又或者根據第一百條規定,對於“逆駛”的情況,駕駛者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五千元。這兩項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無牌駕駛又或逆駛的駕駛者所造成的危險(例如可能會傷及行人或其他駕駛者的安全),因而定出的預防性規定。
    在處罰上與犯罪區別
    屬於犯罪以及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其處罰方式都包括了徒刑或罰金,而為了體現兩者之間的不同,因此在有關法律或規章中對輕微違反所規定的處罰,都不得超過六個月的監禁。亦即是說,當該違法行為按法律規定可處以最高超過六個月監禁時,就不屬於輕微違反,而會被視為犯罪。例如當一人駕駛車輛時撞倒他人的車輛之後,不顧而去,會觸犯《道路交通法》中規定的“逃避責任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由於該罪狀的處罰最高刑期是超過六個月的監禁,因此,觸犯“逃避責任罪”是屬於犯罪行為,而不是輕微違反。
    除此之外,法律對輕微違反所科處的罰金也有特別規定,即該罰金一般都不可轉為監禁,除非有關法律或規章已規定可將罰金轉換為監禁,同時亦須要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以勞動代替罰金,以及在當事人不自願繳納或在強制下仍不繳納罰金時,才可將罰金轉換為監禁。當罰金轉換監禁時,亦須遵守《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那就是,罰金和監禁的轉換率為三比二,例如,一百二十日罰金經轉換後為八十天監禁。
    同時構成犯罪以及輕微違反情況
    當一人作出的違法行為,如按法律規定同時構成犯罪以及輕微違反時,是會按犯罪的刑罰標準來處罰。但要留意的是,如果所觸犯的輕微違反中有“附加罰”的規定,則法官除可對他判處犯罪的刑罰外,還可判處輕微違反的附加刑。例如一名駕駛者欲駕車到對面停車場,因為貪一時方便,在一條反方向的單行線逆線駛過去,結果將一名途人撞至重傷及昏迷。在這情況下,該名駕駛者的行為可同時違反澳門《刑法典》中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以及《道路交通法》中關於“逆駛”的輕微違反規定(如當中該駕駛者兩年內第二次作出“逆駛”的輕微違反行為,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除可科處罰金外,還可被禁止駕駛最長六個月,該禁止駕駛就是屬於附加刑)。因此,若該駕駛者是在兩年內第二次作出“逆駛”的行為,法院除可以“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處罰當事人外,還可禁止他在法定時間內駕駛車輛。
    至於在過失處罰方面。當某人作出某行為而導致有危害結果出現,而該結果又不是他所希望發生時,可屬於過失的情況。對於過失犯罪是否需要處罰,就必須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亦即是說,只有在法律中有特別規定對過失犯罪需要處罰時,才可對行為人定罪判刑。相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一個人因過失而構成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即使在法律中並沒有規定處罰過失輕微違反,當事人亦會受到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刑法典》第四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至一百二十七條,以及《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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