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一切因吸毒而起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2.06.29 見報 幾年前,鄰埠曾有一齣揭示毒品世界的電影──《門徒》。如果大家有看過這齣電影,相信一定不忘劇中釋演吸毒媽媽的阿芬。阿芬為了向有毒癮的丈夫證明可以用意志力去戒毒,於是親身嘗試毒品,結果她不但戒不了毒,自己陷入毒品深淵,最終更因此賠上性命。 吸毒賠上性命這一橋段非電影專有,事實上每天都在世界不同角落發生。毒品帶來的惡害眾多,即使吸毒未致死亡,但它對身體所造成的損害亦難以彌補。日前,本地某報章分享了“過來人”文仔的經歷。文仔在十五歲失學後嘗下人生第一口毒品,自始沉淪毒海,不能自拔,身體更因此出現各種問題,例如尿頻、胃痛、記憶力衰退等。後來,一宗販毒案觸發他戒毒勇氣,並接受住院式戒毒課程。最終,文仔的尿頻、胃痛等濫藥創傷雖可復原,但卻逃不過毒品禍害,年紀輕輕便被診斷患有初期老人痴呆症。 吸毒的禍害數之不盡,更可能會觸犯法律。先說單純個人吸食毒品,吸食者最高可被判監三個月或被科最高六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為五十元至一萬元,由法院按吸食者的經濟能力而定)。其次,由於毒品有成癮性和依賴性,當吸食者嘗了第一口,很快便想吸食第二口,久而久之便容易沾上毒癮,之後更可能不覺得吸毒是一回事,所以近年亦多了有人吸毒後駕駛的情況。法律規定,吸食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後駕駛,會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及停牌三年。 另外,吸毒還會埋下觸犯其他犯罪伏線。通常,吸食者起初是在他人免費派發或朋友贈送毒品的情況嘗試第一口,之後當吸食者成癮後,由於吸食量需要不斷增多,而毒販和朋友亦不會永遠免費提供毒品,所以到最後,不少吸食者會鋌而走險販毒,例如幫人偷運、分發和出售毒品,以賺取金錢再吸毒。對於販毒,基於這行為會促使毒品流轉,令更多人有機會接觸毒品,禍害可以很大,所以它的處罰亦相當嚴厲。法律規定,販賣毒品(例如出售、送贈或運載毒品)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果將毒品賣給或提供予未成年人,最高更可被判監二十年。 吸毒,就像無底深潭,一旦嘗了第一口便難以回頭。暑假正式來臨,在這個被視為濫藥高峰的期間,青少年更應潔身自愛,堅拒毒品,這樣才不會淪為毒品的“門徒”!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0、14條及《道路交通法》第90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