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澳門新聞] 男子迫前女友口交囚三年

已婚男與同居女子分開後仍難捨舊情,約四年前在街上強行迫令對方替他口交再掌摑,因而被判囚三年三個月,他不服上訴至中院,中院維持原判。

    案情指出,女事主約於二○○四年搭上有婦之夫,同居了一段日子,直至二○一一年底,分手收場,但已婚男仍依依糾纏,希望重燃舊情。女事主為怕他報復及使之冷靜,維持每周一次共進餐及聊天。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二人餐後步行期間,已婚男突提出口交要求,女事主不肯,卻被強行按頭,終了他獸慾,回家途中,又因事弄得已婚男發怒,出力掌摑她兩記耳光,她其時以雙手掩護,造成左邊面及雙手挫傷及軟組織疼痛,需一日康復。

    依法不予緩刑

    初級法院裁定已婚男觸犯一項性脅迫罪,判監三年;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監六個月,兩罪競合,處三年三個月徒刑。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量刑不適度,請求減刑及給予緩刑。

    中院審理案件,指出性脅迫罪可處二年至八年徒刑,被上訴裁判僅對被告處較最低刑幅略高的刑罰。儘管上訴人認為應考慮其出於無法壓抑的想與同居多年的妻子和好的意願而作出該等行為,聲稱這是由於情感和愛意所驅使,然而,中院認為所謂的情感已經導致暴力、不安及強迫情況的出現,嚴重違反了生活和性行為的自決,且沒有發現對上訴人有利的減輕情節。即使被告為初犯,也不會對其作出有利的判斷,因為必須強調其行為具有強烈的故意程度。因此,據法律的量刑標準,原審法院作出的判罰並無不適度。

    中院維持判處被告三年三個月徒刑的決定,並因判刑超過三年,故依法不得給予緩刑。

返回列表